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医院超高端核磁共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江****大学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丁继存
被投诉人2:****集团****公司
地址:**省**市**区云**路56号大唐科技大厦A座第14、15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科技综合体C栋A座16层整层、18层1802
法定代表人:程萌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5年11月2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2月12日开标、评标并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以下简称“华润公司”)。2025年12月4日,******公司(以下简称“民发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企咨询”)提出质疑。12月10日,海企咨询作出质疑答复。12月25日,****公司的投诉书并受理投诉。12月29日,本****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立医院”)、海企咨询、华润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医院、海企咨询、华润公司的答复材料。2026年1月27日、3月5日,****医院、海企咨询先后两次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医院、海企咨询的两次调查取证答复材料。2026年1月27日、2月13日、3月2日,本机****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后分别于2月6日、2月27****公司针对前两次调查补正的答复材料,****公司针对第三次调查补正的答复材料,调查补正共计24个工作日。2026年3月5日,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相关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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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