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委员****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EVA鞋底200万双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3月19日—2025年3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EVA鞋底200万双项目
二、建设地点:**台商投资区**镇洛白路936-4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台商投资区**镇洛白路936-4号,租赁****公司闲置厂房,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全厂职工20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投产后,项目年产EVA鞋底200万双。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水环境: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造粒冷却用水、喷淋塔用水经1套“调节+混凝气浮+水解酸化+MBR”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造粒冷却用水。外排废水仅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 项目主要大气污染源为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熔融挤出、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恶臭)。
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熔融挤出、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恶臭)经一套“集气罩+旋风除尘+喷淋塔+除雾器+电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标准限值;项目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中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中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1h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3. 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 项目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项目废熔体、废滤网、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污泥等按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6年1月19日在**环保网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6年1月26日在**环保网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9958
地址:泉****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