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6年标准器量值溯源服务采购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 |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6年03月18日 16:06 |
| 预算金额 | ¥239.76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76****6629 | ||
| 采购单位 |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区安苑东里一区12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50****3398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无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76****6629 | ||
| 附件: | |||
| 附件1 | 2026年《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pdf.pdf |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项目名称:2026年标准器量值溯源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作为统一华北地区量值的最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计量基标准,确保区域内量值准确可靠。****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七个大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一,是**市计量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计量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着研究建立和保存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负责华北地区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和为社会各界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等职能,是华北地区量值溯源的最高源头。 现拟采购2026年标准器量值溯源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239.76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第九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计量标准设备应周期经过上一级(即国家最高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校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应向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依据 JJF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 4.1.3 条款规定,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和其配套设备应当定点、定期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是国****研究中心和国家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是****的上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其法定计量授权的资质证明、授权范围和获得 CNAS 认可的校准能力范围均能满足****计量标准器的向上量值溯源要求。本项目服务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符****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要求,因此本项目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北三环东路18号
三、公示期限
2026-03-19 00:00至 2026-03-26 00:00
四、其他补充事宜: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2026年3月26日17:00(**时间)之前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反馈。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 系 人:孟老师
联系地址:**市**区安苑东里一区12号
联系电话:150****3398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财政局采购处
联系地址:**市**区承安路3号
联系电话:010-****2405
3.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176****6629
附件:
1、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2、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3、其他附件; 需要采购的产品或服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