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90176/2026-00043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3-18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3-18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提质扩链30万吨调和油及5万吨炉用燃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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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提质扩链30万吨调和油及5万吨炉用燃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业园区洪盐路58号,****现有厂区内,主要对翰祺中泰厂区现有的罐组一、罐组二、污水药剂罐区、装卸区进行改造,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万吨汽油产品(92#汽油18万吨、95#汽油2万吨)、10万吨国标柴油产品、5万吨炉用燃料油的生产规模。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实施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不新增废水,全厂初期****处理站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水解酸化+一级A/O+二级A/O+芬顿氧化)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同方盐化****公司集中处理。
2.本项目设置3根排气筒,其中依托现有2根排气筒,**1根排气筒。
装卸废气、储罐呼吸及调和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油气回收+RTO炉焚烧+一级碱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3#排气筒排放。
危废库废气经密闭整体换风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排放。
化验室废气经万向抽风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4#排气筒排放。
3#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去除效率≥97%控制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2#、4#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2#、3#排气筒苯、甲苯、二甲苯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排放限值,4#排气筒苯、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3#排气筒二氧化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弃包装材料(HW49)、分析废液(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落实“五即”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危废库、仓库、罐区、污水输送、收集管道、物料输送、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24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及《**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4891.395吨,COD≤8.312吨、SS≤6.990吨、氨氮≤0.471吨、总氮≤0.772吨、全盐量≤13.208吨、硫化物≤0.024吨、AOX≤0.043吨、苯≤0.0083吨、甲苯≤0.0064吨、二甲苯≤0.0129吨、苯乙烯≤0.001吨、石油类≤0.217吨、TOC≤0.187吨、苯酚≤0.012吨、甲醛≤0.052吨、总磷≤0.016吨、动植物油≤0.08吨、萘≤0.001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酚、甲醛、萘、其他VOCs)≤0.91吨。(无组织):VOCs(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酚、甲醛、萘、其他VOCs)≤0.2005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389吨、二氧化硫≤1.372吨、氮氧化物≤2.645吨、氯化氢≤0.007吨、氨气≤0.326吨、硫化氢≤0.034吨、VOCs(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酚、甲醛、萘、其他VOCs)≤3.673吨、二噁英≤0.003g-TEQ。(无组织):颗粒物≤0.4吨、氨气≤0.013吨、硫化氢≤0.005吨、VOCs(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酚、甲醛、萘、其他VOCs)≤2.3585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生态环境局****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市****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5〕162号)
抄送:****园区****中心,市****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