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决定书店撤字﹝2026﹞92号

审批
山西-太原-小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8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撤销登记决定书 店撤字﹝2026﹞92号
日期:2026-03-18

撤销登记决定书

店撤字﹝2026﹞92号


当事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5MAE8Q3GG2P

法定代表人 :裴涌旭

住所:**省**市**区东中环南段259号亲海国际A座15层1513室

申请人:**兵

2025年11月7日,**兵向****商贸有限公司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存在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使用其名下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情况,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依据《****管理局、山****管理局 关于做好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工作的通知》(晋市监发〔2024〕147号)、《****管理局、太****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工作备忘录》文件相关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交****管理局进行调查,****管理局调查于2026年1月26日向我局出具了《关于**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登记的调查报告》。

******管理局在调查期间,该市场主体的相关人员不配合调查工作。****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范》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现公示到期,未有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纠正情形之规定,本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登记。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3月10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