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02环罚〔2026〕19号

审批
江苏-徐州-沛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8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3-11
信息名称: 徐02环罚〔2026〕19号
文号:
时效:
徐02环罚〔2026〕19号

****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2026〕19号

当事人:**鼎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翠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2MA1TE6876N

地址:**龙**原张耿庄砖瓦厂院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20日,****环境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环评批复S02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9.073吨/年。****公司国发平台联网数据,剔除自动监测运维、人工标记故障等数据后,2024年你公司废气监测数据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为25.18241吨,超总量排放二氧化硫16.10941吨。2026年1月12日,我局委托第三方专****公司二氧化硫指标排放总量数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受委托专家出具了审核意见,意见如下:**鼎鑫****公司属于**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依《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应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依法经现场核查该企业窑炉烟气排放口(DA003)2022年1月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联网,联网因子为:流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烟气压力。2022年1月4日在线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查询《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该公司在线数据,该公司2024年针对自动监控设备人工标记共35条,涉及校准,日常维护,故障等原因,相关时段数据属于无效数据,国发平台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2.2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要求对排放量无效数据进行修正,经修正后该企业2024年颗粒物排放量为2.09153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18241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80962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0****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5年11月10****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公司委托程大鹏作为本案代理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3.2025年11月10****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司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

4.2025年11月10日、2026年1月12****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5.2025年11月10日、2026年1月12****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公司违法行为调查的事实。

6.2025年11月10****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7.2025年11月10****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公司违法行为调查的事实。

8.2025年11月10****环境局执法****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02环罚决字〔2024〕32****公司违法行为次数。

9.2026年1月12日专家出具《关于**鼎鑫****公司二氧化硫总量超总量说明》****公司违法行为调查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6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02环罚告〔2026〕1****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和提出听证、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2026年2月27日,****服务中心执法局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处罚太重,理由如下:1.我公司在建设初期并不属于重点管理行业,而且排放口至今属于一般排放口,****公司无在线监测设备,本行业内也无法准确的计算排放总量,由于编制单位对二氧化硫源强核算错误,导致批复时二氧化硫总量过小;2.在帮扶****公司及时委托了江****集团****公司按照现状对二氧化硫总量做出了重新核算;总量重新核算后为30.302t/a,新增加二氧化硫总量21.229t/a;3.我公司积极开展了生态损害赔偿,以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等量替代修复,购买树木16元整,加上人工及机械费约19万余元;现恳请贵局综合考虑企业生存困难和为此次整改所付出的代价,以及积极主动的生态修复行为,减少或免予本次处罚。为证明陈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鼎鑫****公司大气污染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3.购买苗木合同及发票;4.排污管理类别网页截图;5.专家出具的排污总量研判会议纪要;6.**省排污权使用凭证;7.苗木种植承包合同;8.树木种植预付款发票(5000元)。

听证会认为:1.该公司是一般管理单位还是重点管理单位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认定无影响,认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是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超过环评批复许可排放量或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2.环评时源强核算错误致使环评批复时二氧化硫总量过小,主****公司提供基础数据不准造成,且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根据每年监测数据应能发现此问题,并及时改正。直至此次处罚告知后,该公司才采取改正措施对二氧化硫总量作出重新核算,因此二氧化硫总量批复太小、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意见不应采纳。3.该公司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行为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关****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积极采取以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括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之规定,可以采纳此意见。4.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四款“....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罚款减少额范围为0至14.4万元之间。

经集体研究,****公司在生态损害赔偿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听证会上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不予采纳“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申辩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表19通用裁量表之规定,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测算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测算分值为11%,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2次测算分值为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16%。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244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244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生态环境局****中心主楼9楼919室)领取“**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局

2026年3月11日

附件下载: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