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区正兴镇**村、大面坡村2026年市级美丽移民村建设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期:2026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21日)
| 项目标段名称 | 重**区正兴镇**村、大面坡村2026年市级美丽移民村建设项目 | 最高限价(或招标控制价) | 502.176413万元 | |||||
| 项目编码 | **** | |||||||
| 招标公告编号 | / | |||||||
| 招标人 | ****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135****3017 | |||||
| 招标代理机构 | ****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150****5984 | |||||
| 中标候选人排序 | 名称 | 投标报价 | 工期 | 质量标准 | 拟任项目经理 | |||
| 姓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
| 第一名 | **** | ****704.62元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向利群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 川251********33513 | |
| 第二名 | ******公司 | ****136.24元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唐传兴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 渝250********01409 | |
| 第三名 | ******公司 | ****246.10元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彭飞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 豫241********00714 | |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第一名:**** 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业绩:****水厂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第二名:******公司 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业绩:**市**区小型灌区项目施工(二标段) 第三名:******公司 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业绩:**县措果乡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 | |||||||
| 招标文件规定应公示的其他内容 | 资格评审不合格投标人名称及原因分别如下: ①投标人**万****公司、**中****公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省****公司、******公司、****公司、**鑫洋****公司、**鑫瀚****公司、****集团****公司未提供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形一览表》“A-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独立法人资格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其投标。 ②投标人**蜀信****公司拟派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专业为建筑工程,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形一览表》“A-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其投标。 ③**鑫****公司提供的业绩无法体现具体的施工合同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形一览表》“A-3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其投标。 投标函部分评审不合格投标人名称及原因分别如下: ①投标人******公司、**霆峻****公司、****公司、**市****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提供的总报价合理性说明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总报价的合理性,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形一览表》“A-23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否决其投标。 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升昌和****公司、**志鹏****公司、******公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中冀****公司、**金镇拓鑫机****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世****公司、******公司、****公司、****公司、**金****公司、**市****公司、**鼎鼎****公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瑞丰****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省****公司、****公司提供的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报价合理性说明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部分单项报价的合理性,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形一览表》“A-23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否决其投标。 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的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且未提供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报价合理性说明的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形一览表》"A-23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否决其投标。 | |||||||
| 中标候选人评标情况 | 中标候选人符合性审查(包括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委员会评审均合格。 | |||||||
|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联系人:江老师 ,联系电话:135****3017)提出异议。 | |||||||
| 招标人(盖章):**** |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 |||||||
注:1.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对填写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2.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3.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还应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