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原比选公告中第3条第3.1.6款“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修改为:202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来,至少具有1个已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 绩【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