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节能字〔2025〕10号-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齐鼎(苍梧)珠宝首饰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审批
广西-梧州-苍梧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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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节能字〔2025〕10号 -****审批局关于齐鼎(**)珠宝首饰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2025-12-30 17:20

****改革局:

《关于审查齐鼎(**)珠宝首饰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苍发改报〔2025〕4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和《**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并组织专家论证,现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壮族自治区**市**县旺甫工业小镇;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租赁旺甫工业小镇5#~9#标准厂房,建筑面积70200平方米,安装线切割,激光切割、打磨等人造宝石加工设备,安装高频炉、激光打标机、激光点焊机等首饰加工机器设备,并同步配套废水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设备等环保设施。项目达产后可达到年首饰加工1000万件,人造宝石2000亿颗的生产规模。计划投产时间:2027年9月。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得超过8770.04吨标准煤(当量值)/20506.75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县“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液化石油气,年消耗电量6981.98万千瓦时,年消耗液化石油气110.36吨。首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103.3kgce/万件,人造宝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2.71tce/t;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不超过0.8259tce/万元。项目建设单位承诺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得低于50%。

三、项目达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超过27502.07吨,计入**县“十五五”碳排放总量。项目首饰单位产品碳排放不超过0.3399吨二氧化碳/万件,人造宝石单位产品碳排放不超过8.747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增加值碳排放不超过1.1427吨二氧化碳/万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为负面影响。**县要通过实施用能预算管理、加大非化石能源消费、推动存量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等措施,消减项目投产后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各项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先进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使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改革局备案。

五、****改革局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碳排放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如项目投产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等相关指标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对你县完成节能降碳目标造成不利影响,请跟踪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有效的节能降碳措施,有效化解不利影响。及时向****委员会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县要做好节能挖潜和控煤减煤等工作,指导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绿电消费和购买绿证要求,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节能降碳目标。

七、由****委员会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八、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

设,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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