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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 1 | 关于嵊****公司年产10万吨高强度瓦楞原纸生产线实施废水厌氧处理系统节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嵊环建〔2026〕19号 | 2026.****.18 | |
| 2 | 关于嵊****公司年产120万台塑封电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嵊环建〔2026〕20号 | 2026.****.18 | |
| 3 | 关于********公司年产100万块液冷板、20万件微通道换热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嵊环建〔2026〕21号 | 2026.****.18 |
公告期为2026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2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