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采购项目(编号GGZC2026-G1-990026-YZLZ)的 结果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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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采购项目(编号:****)的

结果质疑答复函

****:

****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采购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结果质疑函,****集团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本次中标结果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即本项目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的答复:

经与采购人核实,1.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自身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此设置基于采购人对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的临床实际使用需求,结果质疑函提及的“2024年省级财政支持县域高质量发展项目”与本项目的参数内容仅部分通用技术指标存在重合,该重合指标为DSA设备的行业基础指标,并非根据同一个品牌参数编撰,也并非为飞利浦量身定制。2.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特别指向特有品牌,结果质疑函提及“****监局注册证符合本次预算采购的至少5个品牌”的要求并非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3.项目投标阶段有3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有效竞争已形成,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项目中标结果,完全证明了本项目不存在可竞争性”的答复:

经核实,1.项目预算800万元,中标价798.9万元,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关于合理报价的要求。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仅占40%,技术分占52%,中标人因技术方案和售后服务优势获得较高评分,并非仅依赖价格。2.供应商报价接近预算系市场竞争结果,评标委员会已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审查,未发现异常低价或围标迹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定报价合理,本项目评审过程符合法定程序。3.本项目供应商独立参与投标,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和报价均存在差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4.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及存在“事先约定中标”并无事实依据。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3“本次中标结果公告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信息,排斥供应商的监督权力,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未要求在结果公示中公布有效供应商的数量、评分、排名;以及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财办库〔2020〕50 号)规定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有效供应商的数量、评分、排名事项不是公告内容。****集团已依法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和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四、****委员会评定****的投标文件因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而作无效投标处理。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管理科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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