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受理部门
****政府民政部门。
四、备案材料
(一)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相关附件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模板见附件1)。
2.慈善组织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3.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包括:(1)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内部决策会议纪要;(2)能够体现组织内部逐级呈报审核流程的呈报件或流程单;(3)其他能够体现内部决策程序的文件。
4.外部批准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材料主要包括:(1)业务主管单位在慈善组织报送的材料上盖章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圈阅等;(2)业务主管单位的回函、复函等;(3)其他能够体现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的书面材料。
**、消防等部门批准材料主要包括:(1)**、消防等部门的回函、复函等;(2)**、消防等部门的批复材料;(3)其他能够体现**、消防等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
(二)**募捐材料
涉及**募捐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对**方的评估报告。 2.**协议。 3.**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三)其他有关材料
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五、备案方式
通过**慈善信息公**台—“慈善中国”线上提交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通过“慈善中国”提交本指引“四、备案材料”规定的有关材料(填报注意事项详见附件3)。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4.公开募捐方案补正填报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