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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关于依法开展全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初步调查的通知》(云环通 (2021)125号),******局自行组织对**县2025-001号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式,对**县2025-001号地块进行调查,该地块历史清楚,地块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地块周边未发现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及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相应用地项目。该地块调查中未发现土壤污染线索,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