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产业园延链补链强链工程(原料供应平台)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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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经审查,2026年03月18日我厅拟对****化工产业园延链补链强链工程(原料供应平台)项目作出审批意见。 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03月19日-2026年03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301 电子信箱:****@shandong.cn 通讯地址:******区**路9号1号楼3****中心省市综合业务专区C10号窗口 邮编:250001 | |||
| 项目名称: | ****化工产业园延链补链强链工程(原料供应平台)项目 | ||
| 建设单位: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新达环境保护****公司 | ||
| 项目概况: | 拟建项目占地面积800亩(535500m2),购置设备1100余台(套),主要建设2台3000吨/天气化炉,空分、煤气化、联合合成氨、硫酸、液体二氧化碳等装置,配套公辅设施循环冷却水站、事故水池、输配电设施、给排水管网、固体贮运设施、火炬等。项目建成后,生产40万Nm3/h有效合成气联产90万吨/年合成氨、6.4亿Nm3/a一氧化碳、7.2亿Nm3/a合成气、3万吨/年硫酸、100万吨/年液体二氧化碳(液氨、一氧化碳、合成气根据下游需求,三者之间的产能可以相互调节,其中一氧化碳、合成气最大产能各为120000 Nm3/h),同时空分装置副产液氩6.5万吨/年,液氮6万吨/年,液氧1万吨/年。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过滤式除尘、硫回收、水洗、碳回收、SCR脱硝+酸雾捕集+双氧水脱硫+电除雾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原料煤卸料、储存及输送系统: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
煤气化装置:磨煤及干燥工艺尾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工艺加热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原煤仓排风过滤器与粉煤贮罐过滤器放空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粉煤贮罐过滤器放空废气中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甲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真空闪蒸不凝气中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要求。联合合成氨装置:酸性气体脱除工序H2S浓缩尾气(来自尾气水洗塔)中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要求;甲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硫酸装置:制酸尾气中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中一般控制区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酸性气回收装置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4酸性气回收装置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甲醇储罐储存和装卸:废气中甲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针对原料煤卸料、储存以及输煤系统无组织排放,项目对卸煤棚、煤库、转运站、碎煤机以及输煤皮带和栈桥进行封闭和单机脉冲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以及水雾抑尘,尽量减少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针对生产装置区(包括罐区储存)无组织排放,项目采用DCS控制系统,装置物料输送均通过密闭管道进行;采用LDAR技术;针对装卸区的无组织排放,项目采用气相平衡管,对装卸废气进行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甲醇、硫酸雾、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加强施工期的大气污染防治,采取抑尘措施降低扬尘影响。严格控制现场涂装作业,除大型工件局部修补等特殊作业外,不得实施开放式涂装、晾(风)干作业,最大限度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降低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要按照环保绩效A级水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实现园区废水零排放。项目煤气化装置设置渣及灰水处理单元,煤气化装置废水中烷基汞、总汞、总砷、总铅在装置排放口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标准要求;厂区总排口废水(除循环冷却排污水)须满足《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表1间接排放限值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及表3中的特征污染物限值要求,以及****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集团****处理厂处理后中水回用,****园区零排放项目进一步处理后全部回用。厂区循环冷却排污水排放口须满足零排放项目进水水质要求,送园区零排放项目进一步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确保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相应标准。确需夜间施工时,应经当地审批部门批准。(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危****园区危废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由厂家回收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切断项目对地下水可能的污染途径,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有效。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水体的不利环境影响。(六)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建立包括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要素的监测计划,并覆盖甲醇、氨、硫化氢、硫酸雾等特征污染物和相关第一类污染物。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247—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学—氮肥》(HJ 948.1—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监测台账制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要求,设置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和监管系统。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化学品输送管线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配备应急设备,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八)落实污染物、碳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二氧化硫1.92吨/年、氮氧化物48.71吨/年、颗粒物2.04吨/年、VOCs 16.65吨/年以内。落实碳排放减量替代和管控要求,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208.4万吨/年以内,积极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封存等减碳技术研究及应用,在运****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