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分中心) 花苑路、规划支路(环山路-浦乌路)道路建设工程设计澄清修改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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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花苑路、规划支路(环山路-浦乌路)道路建设工程设计澄清修改公告
澄清修改公告
****中心) 花苑路、规划支路(环山路-浦乌路)道路建设工程设计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
项目名称:
花苑路、规划支路(环山路-浦乌路)道路建设工程设计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6年03月19日 10:00
一、澄清修改内容

本次澄清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10.4进度款支付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进度款支付

(1)设计支付进度款

1)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支付至本合同总价的 30%;

2)全部施工图完成设计并通过审查后,支付至本合同总价的 65%;

3)工程完工、由发包人对设计服务进行考核(设计费总额的 15%作为考核费用),并结合考核情况最高支付至审计确定金额的 80%。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经结算审定的全部剩余设计费。

备注:1.发包人支付设计费前,设计人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购买****人民政府****办事处,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中心是受托方,负责在收到设计人的付款申请资料后转交给建设****人民政府****办事处,由建设****人民政府****办事处向设计单位支付款项。本合同所有发包人支付条款,支付义务都归于建设单位。

3.如果建设****人民政府****办事处付款迟延,****中心应及时将情况告知设计人,设计人应及时书面催告建设****人民政府****办事处付款,主张相关权利。****中心不承担相应责任或义务。

4.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当次支付中予以扣除。本合同中所有涉及发包人支付条款,支付义务都归于建设单位,委托人无支付或垫付义务。

现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进度款支付

(1)设计支付进度款

1)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支付至本合同总价的 30%;

2)全部施工图完成设计并通过审查后,支付至本合同总价的 65%;

3)工程完工、由发包人对设计服务进行考核(设计费总额的 15%作为考核费用),并结合考核情况最高支付至审计确定金额的 80%。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经结算审定的全部剩余设计费。

备注:1.发包人支付设计费前,设计人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购买****人民政府****办事处,否则发包人有 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在接到经代建单位批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后,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将工程款拨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拨付给设计人。因建设单位迟延付款产生的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代建单位无支付工程款项的义务。
3.项目工程款发票信息按建设单位要求开具,代建单位代收发票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标书代写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04月09日 09:20 未改变。 标书代写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人盖章位置2
****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川页****公司
地址: 镇南河路100号
地址:
****中心体育馆T110大厅3081A
联系人: 袁工
联系人:
陈炫名
电话: 025-****5993
电话:
150****6255
****管理部门及电话:****管委会****交通局, 025-****9903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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