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晶朋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航空和芯片用超高纯铪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苏州-张家港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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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650/2026-00329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6-03-18
名 称:****航空和芯片用超高纯铪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26〕22号
内容摘要: 时 效:有效
****航空和芯片用超高纯铪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3-18 18:36

晶朋科****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晶朋科****公司航空和芯片用超高纯铪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保税****工业园柏木路1号,建设航空和芯片用超高纯铪材项目。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包括萃取设备、提纯炉、氯化炉和还原蒸馏炉等,配套公辅工程、贮运工程和环保工程。建成后年产氧化铪46.4吨、氧化锆2158.6吨、四氯化铪68.6吨、四氯化锆1209.5吨、铪制品4.1吨、锆制品152吨,并副产铵盐、次氯酸钠和氯化镁。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省实施细则》《**流域管理条例》《**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印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符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优化工艺条件和控制技术,提高反应物转化率和产品得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锆/铪沉淀废气、蒸发废气、蒸馏不凝气及络合剂再生废气经酸吸收处理,吹脱废气、萃取分离废气和MIBK储罐废气经碱吸收处理,上述废气合并经碱吸收、RTO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锆回转窑废气(含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高温过滤和石墨急冷预处理;铪回转窑工艺废气先经水吸收预处理,再与铪回转窑天然气燃烧废气、预处理后的锆回转窑废气经水吸收、碱吸收、水吸收处理;氧化铪研磨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上述废气一并通过27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氯化废气经文丘里洗涤和二级碱吸收处理,与提纯废气、氯化区域收集废气、次氯酸钠储罐废气经碱吸收处理;氯化混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上述废气一并通过25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投料、溶解、盐酸储罐废气经水吸收处理后,与还原废气、碘化精制废气进入二级碱吸收处理;蒸馏废气经旋流板、填料塔碱吸收处理,上述废气一并通过15米高DA004排气筒排放。精整、抛光粉尘经自激式湿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5排气筒排放,污水站废气经化学氧化喷淋、碱吸收和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6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实验室废气经水吸收和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7排气筒排放,氨水、硫酸储罐废气经文丘里酸吸收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8排气筒排放。

项目煅烧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氯化、提纯工序产生的氯气、氯化氢、颗粒物、锆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1限值;RTO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煅烧产生的氯化氢,其他工序及储罐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氯气、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污水站、****实验室产生的氯化氢和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氨水储罐产生的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限值。厂界颗粒物、氯气、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氯化废气文丘里洗涤废水应单独收集,经中和沉淀、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2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吹脱废水经次氯酸钠破氰、芬顿氧化(两级)处理后,与其他废气处理装置吸收废水一并进行蒸发脱盐处理,蒸发冷凝废水与铵盐回收蒸发废水、真空泵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室检验废水、初期雨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进行水解酸化、两级A/O生化处理,最后与炉胆清洗废水合并进行混凝沉淀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氯化废气文丘里洗涤废水一并经“一企一管”排入**保****公司集中处置。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你公司应对项目副产物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论规范副产物的利用或处置。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按规定开展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液氯库、甲类库、铵盐暂存区、罐区、水处理车间、生产车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废水缓冲池、厂内污水管线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强化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测能力,保障应急响应时效。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 1035—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 1125—2020)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酸碱废气治理和RTO焚烧炉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63917/63917吨、化学需氧量≤21.48/3.196吨、悬浮物≤6.451/1.278吨、氨氮≤1.175/0.32吨、总氮≤1.733/0.959吨、石油类≤0.039/0.039吨、全盐量≤158.958/158.958吨、硫化物≤0.049/0.035吨、总氰化物≤0.022/0.014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5227/5227吨、化学需氧量≤1.333/0.261吨、悬浮物≤1.111/0.105吨、氨氮≤0.156/0.026吨、总氮≤0.222/0.078吨、总磷≤0.035/0.035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791吨、颗粒物≤0.992吨、氯化氢≤0.194吨、氨≤0.432吨、硫酸雾≤0.002吨、二氧化硫≤1.190吨、氮氧化物≤3.904吨、氯气≤0.146吨、硫化氢≤0.0002吨、三氧化硫≤0.361吨、二噁英≤0.003 g-TEQ。

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077吨、颗粒物≤0.096吨、氯化氢≤0.023吨、氨≤0.008吨、硫酸雾≤0.001吨、氯气≤0.004吨、硫化氢≤0.0002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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