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部(完中)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相关信息网上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规定,****中学委托****对****二部(完中)建设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现将调查报告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开: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二部(完中)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2、项目地址:****二部(完中)建设项目地块位于**省**市**县泉江镇云岗村原****公司内,为该企业的职工宿舍区域和空地等非生产区。地块中心点坐标为E114.53521°,N26.34862°,东邻厚德路,西邻崇楠路,南邻云奥路,北邻云谐路,规划用地面积 55606.86平方米(约83.4103亩)。
3、项目情况:地块原为工业用地,2021-2022年本地块中部区域曾用作医学留观点,该医学留观点2022年初投入使用,2022年12月停用,使用时间约1年,期间入住留观人员高峰期达100余人。2025年10月,根据《关于**省****中学高中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遂发改审批字〔2025〕182****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遂府办抄字〔2025〕301号),调查地块规划为教育用地。
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的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和工业集聚区关停、搬迁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本地块作为原工业企业用地的一部分,且曾用作医学留观点,规划为教育用地,属于用途拟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中学委托****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学提******局盖章确认的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知,后期地块作为教育用地使用。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方案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以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开展了地块第一阶段调查工作,通过对第一阶段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地块需开展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进行了第一阶段调查,主要包括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2026年1月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完成了该实施方案并特邀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2026年1月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了实施方案后组织进场钻孔取样。
本次调查地块总面积约55606.86平方米。按照40m×40m网格系统布点,全地块共设置35个网格点位。首先,对所有35个点位进行现场快速筛查(XRF/PID),初步判定全地块表层土壤环境质量未见异常。在此基础上,为保守评估历史人为活动(医学留观区、宿舍区)对深层土壤及地下水的潜在影响,从上述网格点中选取位于该区域的8个点位进行钻孔柱状样采样,送实验室分析;同时在地块上游方向增设1个对照钻孔点(亦属35个网格点之一)。最终,本次调查共完成35个快筛点(覆盖全地块)和9个实验室分析点(含8个重点区域点几1个上游对照点)。
土壤检测因子为:
**省地标:DB36/12845表1中45项基本项+其他特征因子共4项(pH、锡、石油烃(C10-C40)、氟化物),共计49项。
地下水检测因子为:
GB/T 14848-2017中表1除放射性指标外37项常规指标+表2非常规指标3项(二甲苯(总量)、苯并(a)芘、乙苯)+锡、石油烃(C10-C40),共计42项。
三、调查结论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采样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周围区域使用现状和历史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求证,编制完成调查报告。
编制的****二部(完中)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已于2026年03月07日通过专家组评审,于2026年03月18日完成了专家组意见修改并取得专家组复核通过意见。
初步调查总体结论: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45项必测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pH无评价标准,经检测,地块内土壤pH值范围为6.5~7.2,与地块外对照点土壤pH值范围(6.5~7.2)基本一致,无明显差异。表明地块内土壤酸碱度处于区域背景水平,未受到地块历史活动的明显影响;根据现场快速测定数据,地块快筛点位现状满足《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必测37项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未超过参照的《**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锡无对应标准限值,经检测,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锡含量均为未检出,与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中锡的检测结果(未检出)无显著差异。表明地块内地下水锡元素含量水平与区域环境背景值基本一致,未受到地块历史活动及外源输入的明显影响。
本次地块调查土壤样品中各污染物、地下水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相应筛选标准,因此现阶段该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可作为教育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