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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通讯地址
**市迎宾路68号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电话:045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