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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84MADPQT1K4M | 建设单位法人:张涛 |
| 张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四****社区新旺大道 |
| ****年产10万件藤木金属家具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20-C2120-竹、藤家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市四****社区新旺大道5号 |
| 经度:112.793481 纬度: 23.302359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9-18 |
| 肇环四建〔2025〕5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284MADPQT1K4M001W |
| 2025-09-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800 |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84MADPQT1K4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284MADPQT1K4M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 914********4580691 | 竣工时间:2025-11-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206jnq0z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生产铝架藤椅5万件、铝架沙发3万件、铝架餐桌2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生产铝架藤椅5万件、铝架沙发3万件、铝架餐桌2万件。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铝架藤椅、铝架餐桌及铝架沙发:铝材→开料一机加工→焊接→打磨→除油→清洗→除锈→清洗→烘干→喷粉→固化→(组装/编藤→组装)→包装→入库。 (二)坐垫、靠枕:开料→缝制→海绵填装→封口→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一)铝架藤椅、铝架餐桌及铝架沙发:铝材→开料一机加工→焊接→打磨→除油→清洗→除锈→清洗→烘干→喷粉→固化→(组装/编藤→组装)→包装→入库。 (二)坐垫、靠枕:开料→缝制→海绵填装→封口→入库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大气: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滤芯过滤+旋风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项目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收集经“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项目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水帘柜”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项目喷粉(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标准限值;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焊接、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前处理槽液挥发产生的硫酸雾、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厂区给排水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的非正常排放。项目产生的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水帘柜废水收集后经自建污水设施“调节池+二级混凝沉淀+多介质过滤+超滤”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的工艺用水水质标准中的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标准限值、表2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选择控制项目及限值后回用于水洗工序及水帘柜,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类池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处理厂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处理厂处理。 噪声:项目须合理采取防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厂区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固体废物:加强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化、无害化。项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项目的危险废物的储存、转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项目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大气: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滤芯过滤+旋风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项目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收集经“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项目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水帘柜”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项目喷粉(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标准限值;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焊接、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前处理槽液挥发产生的硫酸雾、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厂区给排水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的非正常排放。项目产生的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水帘柜废水收集后经自建污水设施“调节池+二级混凝沉淀+多介质过滤+超滤”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的工艺用水水质标准中的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标准限值、表2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选择控制项目及限值后回用于水洗工序及水帘柜,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类池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处理厂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处理厂处理。 噪声:项目须合理采取防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厂区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固体废物:加强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化、无害化。项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项目的危险废物的储存、转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项目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我市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给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VOCs0.0326吨/年,NOx0.0621吨/年。其中VOCs增0.0326吨/年,新增量由(**市****公司)2022年VOCs深度治理项目减排量中解决;NOX增0.0621吨/年,新增量由2022年**市******公司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减排量中分配。 | 实际建设情况: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小于:VOCs0.0326吨/年,NOx0.0621吨/年。满足总量要求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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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558 | 0.0621 | 0 | 0 | 0.056 | 0.05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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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08 | 0.0326 | 0 | 0 | 0.008 | 0.008 | / |
| 1 | 自建污水设施“调节池+二级混凝沉淀+多介质过滤+超滤”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 | 自建污水设施“调节池+二级混凝沉淀+多介质过滤+超滤” | CODCr、氟化物、SS、石油类、pH | |
| 2 | 三级化粪池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 三级化粪池 | CODCr、BOD5、SS、氨氮 |
| 1 | 喷涂废气治理设施:“滤芯过滤+旋风除尘”处理后于DA001排气筒排出 |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 喷涂废气治理设施:“滤芯过滤+旋风除尘”处理后于DA001排气筒排出 | 颗粒物 | |
| 2 | 固化工序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 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标准限值;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 | 固化工序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 |
|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 项目须合理采取防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 噪声 |
| 1 | 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化、无害化。项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项目的危险废物的储存、转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项目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落实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化、无害化。项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项目的危险废物的储存、转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项目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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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