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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人民法院(2024)琼0107执恢8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权利人刘道泉取得下列不动产权利。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房屋所有权证:
| 序号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坐落 |
建筑面积 |
| 1 |
HK074928 |
吴清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60****01001GB02662F****0081 |
**市海府路140号**大厦1208 |
136.92平方米 |
土地分割证:
| 序号 |
土地分割证号 |
权利人 |
土地权利类型 |
宗地代码 |
坐落 |
分摊面积 |
| 1 |
****16985 |
****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460****01001GB02662 |
**市海府路140号 |
14.49平方米 |
特此公告。
****
2026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陈起驹,联系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