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2026年简阳市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监理四标段招标答疑01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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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2026年**市高标准农田**项目监理四标段

招标答疑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网络提问,现回复如下:

提问: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名称:**省**市 2026 年**市高标准农田**项目(三标段) 质疑项目编号:****招标文件获取日期:2026 年 3 月 11 日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第 6点明确规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需提供有效的水利监理资质入川备案证明文件,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无效。 二、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我方质疑:涉案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水利监理资质入川备案证明”的条款,存在不 合理限制,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且该要求客观上无法实现,严重损害我方及其他同类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投标权益。 具体事实依据如下: 1. 我方系合法持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监理甲级资质)水利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资质证书 编号:水建监资字第*** 号),资质合法有效,具备承担本项目水利监理工作的全部能力,符合项目监理工作的核心资质要求。 2. 我方在获取招标文件后,立即启动水利监理资质入川备案办理工作,****水利厅及相关主管部门咨询核实,根据《****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水利厅已明确不再对省外企业办理《省外企业入川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备案 证》,即水利监理资质入川备案手续已被正式取消,无任何合法办理渠道和办理依据,我方客观上无法提供该备案证明文件。 3. 经核查,**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公开的同类水利监理项目答疑文件中,已有多个案例明确,****水利厅已取消水利监理相关入川备案要求,招标文件**有的入川备案要求均已更正或取消,不再将入川备案作为投标必备条件,贵方本次招标文件仍设置该条款,与 现行政策相悖,也不符合同类项目的招标惯例。 4. 该条款的设置,实质是为我方及其他无法提供(客观上不能办理)入川备案证明的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合理门槛,排除了具备相应水利监理资质但无备案证明(非自身原因)的潜在投 标人参与投标的权利,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放管服”改革中消除招投标领域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要求。 三、质疑的法律依据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不得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 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潜在供应商 已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质疑需明确具体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设置备 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四、质疑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提出以下质疑请求,恳请贵方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查并书面答复: 1. 依法撤销或更正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水利监理资质入川备案证明”的相关条款, 取消该不合理投标要求,允许具备合法有效水利监理资质的潜在投标人正常参与投标; 2. 就该不合理条款的设置向我方作出书面说明; 3. 若贵方认为我方质疑事项不成立,请书面告知我方具体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4. 依法保障我方及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公平投标权利,确保本次招投标活动合法、合规、公平、 公正。标书代写

回复: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6)其他要求:(1)企业注册地不在**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为招标文件固化模板,根据《****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本条款不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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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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