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司法局 关于邢台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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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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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我****支队起草了《**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6年4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6.com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9-****802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市信都区八一大街138号(邮编:054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 立法项目反馈意见 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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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

《**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宅小区有关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设置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落实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

****建设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物业安全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在小区内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和路面及两侧施划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及时劝阻私家车占用消防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住宅小区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机关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消防违法行为。

(四)自然**和规划部门督促、指导**住宅小区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依职权查处住宅小区内未经批准建设等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审批、发展和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宣传,做好居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第七条【****委员会职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三)落实高层住宅建筑楼管制度,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

(四)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五)加强对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重点监护;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交付住宅物业前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二)在销售物业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明确消防安全事项;

(三)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各方消防安全的责任和防范服务的内容;

(四)依法承担保修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

(五)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文书、资料,有关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资料等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演练;

(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人员、器材装备,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

(四)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做好日常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七)加强对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管理,配备防火长钩等实用工具,最大限度预防火灾和降低火灾危害;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住宅物业实际管理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没有住宅物业实际管理单位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没有住宅物业实际管理单位且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政府、街****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有关工作。

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职责】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簿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二)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责任,遵守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三)配合统一管理人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四)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五)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六)在商业服务网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及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和标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消防设施及器材配置缺失、老旧、损毁严重的住宅小区,市、县(市、****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第十三条【外墙保温材料】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建筑主入口及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安全风险、防火要求;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进行常态化检查,及时修复外墙外保温系统防护层破损、开裂和脱落等问题。

第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外墙保温系统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改造的,按照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共用消防系统出现不能供水等功能障碍或者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按照紧急情况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在住宅小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其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在住宅小区出租居住房屋,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出租居住房屋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将租赁时限、使用性质、常住人员等信息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消防安全提示、隐患整改指导等服务。

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约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电动交通工具管理】住宅小区建设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不得采用私拉电线、私安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交通工具充电。

第十七条【疏散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装修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使用不燃材料。

不得在高层住宅建筑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

对住宅小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违规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电缆井管道井防火措施】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当在每层楼板、井壁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措施进行检查,并及时修补完善。

第十九条【创新治理措施1】鼓励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创新治理措施2】住宅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消防控制室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具备远程操作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

第二十一条【创新治理措施3】鼓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

鼓励个人住宅配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灭火器、避难逃生器材等消防产品。

第二十二条【创新治理措施4】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采取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监管方式,逐步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电动车充电罚则】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电动交通工具使用人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交通工具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安全疏散罚则】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高层住宅建筑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电缆井防火措施罚则】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楼板处、井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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