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华****公司:
你司关于“**市**区平海水产品交易区项目”用海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和自然**部备案意见(自然资办函〔2024〕88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使用**市**区平海镇南侧已填成陆区域,面积0.3479公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已填成陆历史围填海),用于建设**市**区平海水产品交易区项目(宗海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用海类型一级类为渔业用海,二级类为渔业基础设施用海;用海期限为50年,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应切实采取措施,不得占用自然岸线,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用海活动。
五、该项目填海成陆区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和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附件:**市**区平海水产品交易区项目宗海界址点坐标
****
2026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区平海水产品交易区项目
宗海界址点坐标
(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19°30′E)
| 编号 | 纬 度 | 经 度 | 编号 | 纬 度 | 经 度 |
| 1 | 25°10′58.327″ | 119°15′49.040″ | 5 | 25°10′59.604″ | 119°15′49.515″ |
| 2 | 25°10′57.650″ | 119°15′50.818″ | 6 | 25°10′58.520″ | 119°15′49.030″ |
| 3 | 25°10′59.485″ | 119°15′51.657″ | 7 | 25°10′58.490″ | 119°15′49.030″ |
| 4 | 25°11′00.218″ | 119°15′49.789″ | |||
| 内部单元 | 用海方式 | 界址线 | 面积(公顷) | ||
| 水产品交易区 | 建设填海造地 | 1-2-3-4-5-6-7-1 | 0.3479 | ||
| 宗 海 | 1-2-3-4-5-6-7-1 | 0.3479 | |||
抄送:自然**部海域海岛管理司、**局,****办公厅、******厅、发改委、财政厅,****总局****税务局,****总队,**市、****政府,**市、**区自然**主管部门。
2026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