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567/202603-00018 | ||
| 行政许可 | ||
| ******分局 | ||
| 2026-03-19 15:48 | ||
| 关于****“年产1200吨纳米勃姆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有效 | ||
| 2026-03-19 | ||
| 怀环许〔2026〕17号 | ||
| 关于****“年产1200吨纳米勃姆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你公司报批的《年产1200吨纳米勃姆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项目于2025年8月27日经****委员会准予备案,项目代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我局****领导小组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经济开发区金河路10号现有厂区内。购置衬塑搅拌罐、压滤机、打散磨、离子清洗机、干燥机、气流磨等设备,利用厂区现有勃姆石生产线,改建年产1200吨纳米勃姆石项目,项目建成可年产1200吨纳米勃姆石。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的前提下,各类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内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修改完善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可作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前两道压滤废水、水喷淋废水经本次**的氨回收处理系统(处理工艺:汽提,处理规模:15m3/h)处理后,**其他生产废水(除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处理站处理后与****园区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理。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排放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处理厂接管标准。(从严执行)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主动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投料粉尘、碱性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两级水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气流磨粉尘经2套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现有排气筒排放;氨回收区域废气、氨呼吸气经1套两级水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Ox排放浓度执行《**市蓝天保卫战2020年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50mg/m3),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1-93)中表1和表2排放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除杂杂质、废过滤膜、废过滤材料、废布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返回生产;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污泥处理单位统一处理;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废导热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1年9月1日施行)要求,危险废物的暂存及污染控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5.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按照《报告表》中关于地下水、土壤分区防渗的设计要求,做好氨回收系统处理区域、氨水罐区、新增污水管网等重点防渗区域的运行管理工作。
6.强化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后,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7.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生产过程环保设施与风险防范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规范设置氨水中间罐、氨回收系统处理区围堰,提高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修编环境应急预案并完成报备工作。
三、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四、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报告表》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89311E)
2026年3月1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