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TR)-4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审批
四川-眉山-仁寿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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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一、地块基本情况

****号地块位于**省**市仁**视高街道,地块规划占地面积为36017.53m2(54.03亩),实际调查面积约为43419.46m2(约65.13亩),地块原为工业用地,历史阶段涉及**欧****公司、****公司及租用欧尔雅家私8#****家具厂等家具生产企业的部分厂房。

**欧****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9日,主要进行民用家具的生产及销售,生产规模为:床垫8000张/年,沙发4000套/年,茶几、电视柜各4000套/年。该企业占地面积约273407.9㎡(约410.1亩),建设7栋厂房、1栋油漆房、1栋油漆库房、1栋办公楼(含展厅)、库房及员工宿舍、食堂等。2009年,企业将厂区东北侧预留地转让给****公司;2011年至2018年期间,企业在厂区内陆续修建8#~14#厂房,并将8#~12#****家具厂生产沙发、床垫、软床等软体家具,13#、14#厂房为空厂房,未进行生产活动。2014年,该企业2#、3#厂房停止生产,并拆除车间内所有设备设施及建筑,2016年,该企业全部停产,并拆除1#、4#、5#、6#、7#厂房及员工宿舍、食堂等设备设施及建筑,****家具厂仍在生产运行。2020年,因政府依法征收,厂内所有企业停产搬迁,所有设备设施及建筑全部拆除。本次调查地块仅涉及**欧****公司的4#、5#、6#、7#、8#厂房、预留空地及库房区域,占地面积约42889.75㎡(约64.335亩)。目前,地块内均无残余建筑及构筑物,为闲置空地。

****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6日,主要进行沙发的生产及销售,其生产规模达3000套/年。该企业于2009年购买**欧****公司厂区东北侧预留地并**厂房,于2010年建设完成,占地面积约31421.9㎡(约47.133亩),设有原料库房、木工车间、绷工车间、成品库房、木料风干区、装车区、展厅以及办公生活设施等。因政府依法征收,该企业于2021年停产关闭,并拆除厂区内所有设备设施及建筑。本次调查地块仅涉及该企业西南侧木料风干区区域,占地面积约529.71㎡(约0.795亩)。目前,地块内均无残余建筑及构筑物,为闲置空地。

**欧****公司8#厂房于2012年修建,占地面积约13713.7m2(20.57亩),并在2012年至2019年期间,****家具厂进行生产,主要生产沙发、床垫、软床等软体家具。2020年,因政府依法征收,8#厂房内所有企业停产搬迁,所有设备设施及建筑全部拆除。本次调查地块涉及8#厂房东南侧区域,占地面积约7243.6㎡(约10.865亩)。目前,地块内均无残余建筑及构筑物,为闲置空地。

本次调查的****号地块依据《**天府新区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天府眉规设[2025]233号),其地块规划占地面积36017.53㎡(约54.03亩),因本地块西侧有一宗7401.93m2(约11.10亩)地块在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因此将该西侧地块与本地块合并调查,故本次实际调查范围43419.46㎡(约65.13 亩)。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仅涉及**欧****公司及****公司用地的部分区域。根据《**天府新区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天府眉规设[2025]233号)文件及**天府新区视高片区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国土空间用地规划图,****号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R),兼容性商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59 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天府新******局特委托****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二、调查结论

1、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在地块内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在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共计11个土壤采样点,于地块内布设2个地下水监测点,于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共计3个地下水监测点。

2、该地块土壤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的检测结果和清洁对照点的检测结果相比,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石油烃等与清洁对照点无明显差异,且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表2”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标准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中“表1”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标准,砷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附录A 表A.1”中水稻土的土壤环境背景值,且所有土壤样品中特征污染物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筛选值的80%。因此,判定本调查地块内土壤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可以忽略。

3、该地块地下水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的检测结果和清洁对照点的检测结果相比,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结果与清洁对照点无明显差异,且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表2”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Ⅳ类标准限值,甲醛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附录A “表A.1”标准限值。因此,判定本调查地块内地下水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可以忽略。

综上所述,从环境角度考虑,****号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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