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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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规范实施我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财政厅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362号)、****总站《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围绕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等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覆盖率和补贴精准性,推动我区农业生产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实施原则。

坚持服务小农户。以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主要对象,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着力解决小农户规模化生产难题。

坚持推进服务带动规模经营。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

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把提升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标,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财政补助重在培育引导市场、支持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我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3500万元,下达社会化服务面积35万亩,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任务40吨。**区计划实施水稻耕种防收面积33万亩(系数折合面积8.9万亩),安排项目资金1480万元,小麦耕种防收面积15万亩(系数折合面积4.05万亩),安排项目资金664万元,油菜机收、机条播(机栽)面积共10万亩,安排项目资金450万元,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机面积60万亩(系数折合面积16.2万亩),安排项目资金900万元;开展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试点(生猪除外),安排项目资金6万元。

四、补助对象

开展水稻、小麦、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机械化灭茬粉碎还田及开展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试点(生猪除外)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按照择优择强的原则,项目服务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组织机构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无违法 违规等不良社会记录,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承接项目实施的农业社会服务主体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二年以上。

(三)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和农机、农技人员,开展全程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主体必须拥有各种农业机械10台(套)以上,提供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应不低于2000亩(山区乡镇1000亩),提供多环节托管服务的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4000亩(山区乡镇2000亩)。机械设备须安装农机作业远程监测终端装置。

(四)接****管理部门监管,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管理。

(五)承担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试点的服务主体要具备依法成立的与兽医行业相关的企业、社会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能力。对有关资质、设备或厂区等按照相关要求提出数据化要求。

五、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

对服务主体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重点补助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支持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累计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亩。原则上,按照“直接补助服务组织的,应要求服务组织按一定比例降低服务费用,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原则,服务主体须对服务小农户让利补助补助20%,未让利小农户或让利幅度不够的,取消服务主体奖补资格。当服务环节实际补助面积大于预计服务面积时,适当降低相应环节每亩补助标准。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最**确补助资金上限,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水稻、小麦生产全程托管服务(机耕、机插秧、机防、机收)服务。补助水稻机插秧(含水稻机条播)作业服务环节、小麦机条播作业服务环节。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经营土地面积50亩以下)补助45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35元/亩。

(二)油菜机条播(含机械化移栽)、机收作业服务。补助机油菜机条播(含机械化移栽)、机收作业环节。补助标准:油菜条播(含机械化移栽)作业服务小农户补助45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35元/亩;油菜机械化收获小农户补助45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35元/亩。

(三)小麦、水稻秸秆(开展秋种的田块)机械化灭茬粉碎还田。补助标准:15元/亩。

(四)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定补助标准为600元/吨,直接补助给项目实施主体。

六、作业服务及验收标准

按照《**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省小麦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省油菜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等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明确相关标准如下:

(一)机械化旋耕。旋耕深度≥15cm,田块平整无残茬,高低差不超过3cm,高不露墩,低不淹苗。

(二)机插秧。秧龄20天左右,苗高15-18cm,机插到**的秧苗应稳、直、不下沉,漏插率≤5%,伤秧率≤5%,均匀度合格率>85%。

(三)飞防。根据病虫发生实际,采用无人机精准施药防治,恒速作业、喷雾均匀,无漏喷、重喷、后滴。

(四)机械化收割(含秸秆粉碎)。联合收获损失率≤3%(油菜机收损失率≤10%),破碎率≤3%,清洁度达到90%以上;割茬高矮一致,茬高≤25cm,碎秆长度≤10cm。

(五)机条播。小麦播种深度:稻茬麦:3cm-5cm;旱茬麦:4-5cm ,落籽均匀,无漏 (重)播,覆土均匀 严密,播后镇压。

(六)秸秆机械化灭茬粉碎还田。采用秸秆灭茬还田粉碎机对秸秆灭茬全量粉碎还田,留茬高度≤5cm,漏茬率≤5%。对达不到服务标准且出现火点的地块,将扣除该地块奖补资金。

七、实施步骤

(一)确定服务主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区级面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在辖区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组织承担项目任务。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按照择优择强的原则,从名录中选择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具体遴选程序为:1.自主申报。本着自愿原则,由服务主体根据能力自主申报,填写《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乡镇推荐。****政府对服务组织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办公室进行推荐。3.区级审核。****办公室收到各乡镇推荐名单及申报资料后,对服务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后,确定拟承担项目实施服务主体,****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2024年**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

(二)签订服务合同。在生产服务开展前****政府组织服务主体与本辖区服务对象签订《**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8)及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试点(生猪除外)服务合同,签订《服务组织诚信承诺书》(附件5)。

(三)开展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同时填写《**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统计表》(附件7)。作业面积以农机作业远程监测终端装置监测数据作为认定的依据。对部分丘岗和山区较小田块使用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不能安装远程监测终端装置的,作业面积由主体申报、由村认定、乡镇审核,同时服务组织在作业时必须留存作业照片和视频,以备验收存档。

(四)强化项目监管。通过中国农业社化服务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实现项目线上申请、执行和监督。推进监测终端应用,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同时,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区农业农村局**区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抽查作业情况和作业面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督促整改,对不配合整改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各环节实施完成后,对照制定的验收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具体办法为:1.服务环节完成后,服务主体主动向属地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并整理好作业合同及相关资料,水稻全程服务以机插秧(含水稻机条播)作业环节面积为补助依据,小麦全程服务以机条播环节面积作为补助依据(补助只补助重点环节,但要确保同一地块全程服务环节都要覆盖到),油菜机条播(机械化移栽)作业、油菜机收作业、机械灭茬环节面积据实申报。2.乡镇、村按照服务主体提供的资料对服务面积和质量进行确认,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农业农村局****监督所牵头,根据**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为基准,乡镇配合验收。3.****办公室对乡镇报送的资料进行复核抽查,重点核查水稻机插秧(含水稻机条播)及小麦、油菜机条播(机械化移栽)、油菜机收和机械灭茬面积,并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政府网上信息公开栏公示。

(六)兑付补助资金。按照先服务后补助的原则,公示无异议后,****办公室及时汇总有关资料,依据审计结果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区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中国农服平台作业数据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在2024年12月底前通过支付平台将项目资金统一拨付到社会化服务项目主体。

(七)项目总结评估。项目实施完成后,****办公室要及时开展总结和绩效评价,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进行全面总结,对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上报绩效评估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农业生****领导小组。作业辖区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具体抓好各服务环节作业的组织和面积落实、指导作业合同的签订、服务质量和面积的验收以及作业补助资金的申报等工作。农机、农技等部门要结合高素质农民培训、现场会,对参与服务主体开展技术培训,提高作业水平,确保作业服务质量,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规范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5.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三)落实项目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项目支持环节、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资**排以及农业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促进农户和服务组织进一步了解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组

2.**区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登记申请表

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农业机械汇总表

4.**区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5.服务组织诚信承诺书

6.**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成员情况登记表

7.**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统计表

8.**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


附件1

**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卢 俊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 : 胡家德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程发友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

江治国 区农业农村局总畜牧师

各乡镇分管负责同志

****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登记申请表

服务组织名称

地 址

法 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电 话

成员数(个)

机械数量

(台、套)

请申报主体按照实际填报能承接的服务面积和单价,不得虚报,否则三年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1.水稻全程托管: 亩, 单价 元/亩

2.小麦全程托管: 亩, 单价 元/亩

3.油菜机收托管: 亩, 单价 元/亩

4.机械化灭茬粉碎还田: 亩, 单价 元/亩

5.油菜机条播作业: 亩, 单价 元/亩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证明、机具行驶证(购机发票)复印件。

附件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农业机械汇总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序号

机械名称

(类型)

出厂编号

作业机手姓名

详细住址

(乡镇、村、组)

联系电话

合计

注:机械名称(类型)即填写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粉碎灭茬等。

附件4

**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我承诺与服务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法律责任。

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基本满意( )或不满意( )。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服务组织诚信承诺书

****农业农村局:

承诺我单位2024****服务所申报的作业面积及相关材料证明均是据实提供,无虚假成分。如我单位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成分,我单位自愿承担因此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

服务组织:(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成员情况登记表

服务组织盖章:

序号

机械名称

(类型)

出厂编号

作业机手姓名

详细住址

(乡镇、村、组)

作业机手或承接主体土地流转入面积

联系电话

合计

本表由乡(镇)负责审核,****政府公章。

核查单位领导签字: 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单位领导签字: 核查人员签字:


附件7

**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统计表

一、服务组织基本情况

名称: 机构代码:

机手姓名: 电话:

二、实际完成作业情况(以行政村范围内服务对象填写)

序号

服务对象

名 称

水稻全程服务(亩)

小麦全程服务

(亩)

油菜全程服务(亩)

灭茬粉碎还田服务(亩)

畜禽无害化处理

(吨)

服务对象电话

服务对象签字

合计

本表一式四份,服务组织、****村委会、****政府、农业农村局各一份。

服务组织签字: 服务对象所在地 ****政府盖章

村委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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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为参照使用文本。

2.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3. 合同当事人甲方****、家庭农场等 新型经营主体。乙方****、******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社、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

4.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

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5.本示范文本****管理局****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参照使用。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小麦、油菜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实施方案(六、服务标准)》】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 法律、法规、规章**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服务所****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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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合同公告
裕安区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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