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4】573号)精神,经研究,现对我区前期下发的《**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裕农工办(2024)12号)作如下补充:
一、目标任务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4】573号)最新要求,**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面积37.31万亩,其中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任务面积32.53万亩,供销部门承担的任务面积4.78万亩。
二、新增支持环节及补助标准
2024年因涝绝收的水稻地块进行改补种水稻,对开展耕整地、播种、收获3个农机作业服务环节纳入补助环节,给予每亩40元补助。
三、新增补助对象
1.按照(皖农经函【2024】573号)文件规定,******社系统的服务主体,区供销社按照省文件要求选定服务主体。供销**社系统的服务主体******社******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社****联合社。在遴选过程中。要规范“带机入社”等行为,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套取财政资金。区供销部门选定的服务主体按照《**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裕农工办(2024)12号)要求实施项目。
2.牵头组织开展灾后****经济**社纳入项目补助对象。牵头组织开展灾后****经济**社应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将审核后,推荐到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四、小农户界定
小农户即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区2017年土地确权户均承包地面积5.47亩,54.7亩及以下的农业经营户均为小农户。
五、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对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区供销部门实施的项目,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财政部门、区供销部门共同验收。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主体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