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74-****208
通讯地址:****环境局****分局 邮编:013750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万吨奶粉改扩建技改项目 | 乌环凉审﹝2026﹞2号 |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