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项目公示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6-03-19 |
| 文 号 | 时 效 |
拟对“****离心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建设地点:**市**市根思乡工业集聚区兴工**侧(**工业集聚区)
建设单位:****
基本情况:****为**市**市根思乡工业集聚区兴工**侧一家私营企业,2026年该企业拟投资7328万元购置新增用地17.66亩(11748m2),建设厂房、办公楼及配套工程,建筑面积约5904.64m2,****中心、数控定梁**镇铳床、**铳、焊接机器人等设备共计68台套,建成后形成年产100台离心机的生产能力。
公示情况:3月11日 至3月17日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落实雨污分流。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处理厂接管标准****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下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烟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焊接烟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收集通过“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m高DA001排气筒排空;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收集通过“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m高DA002排气筒排空;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TVOC、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DA003排气筒排空;危废仓库暂存废气经负压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进行处理后经15m高DA004排气筒排空,在采取治理措施后,项目DA001、DA002排气筒颗粒物的排放浓度能达到**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DA003排气筒TVOC、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系物的排放浓度能达到**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DA004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能达到**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项目有少量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苯系物、颗粒物产生。因产生量较少,经自然通风扩散后,其厂界非甲烷总烃、苯系物、颗粒物排放能达到**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排放能达到**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要求,可实现达标排放。
3.噪声 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建筑隔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执行相关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废 妥善处理各类固废,不得擅自外排,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边角料、焊渣、废砂及氧化铁皮、废包装材料、破损布袋、收集粉尘、废滤芯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其中废边角料、焊渣、废砂及氧化铁皮、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破损布袋、收集粉尘、废滤芯委托有资质的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漆渣、有毒有害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液、废过滤棉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屑静置后按豁免条件外售利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19日至2026年3月25 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23-****0151
地址:**市**东路,市数据局二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编:225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