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中心局部区域地块(27.4亩)
占地面积:18269.37 m2(地块一:1185.44 m2;地块二:677.92 m2;地块三:16.24 m2;地块四:16389.76 m2)
地理位置:**市**区霍里街道霍里村
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利用现状:****中心****体育场、内部道路、绿化、空地等)
规划用地性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委托单位:****
调查单位:**市****公司
调查缘由: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和水系,2010年地块内开始****会展中心项目,2020年项目建设完成,****体育场、内部道路、绿化、空地等。今拟对地块内进行升级改造及完善地块用地手续,目前正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规划用地性质为第二类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地块后期规划用地性质,本次调查应执行第二类用地标准。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6年1月至2月。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市**区霍里街道霍里村,总占地面积为25289.29 m2,其中7019.92 m2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扣除已调查部分后,本次调查面积约18269.37 m2(27.4亩),分为了四个小地块,地块一**内部道路,西至内部道路,南至内部道路,北至绿地,占地面积约为1185.44 m2;地块二**内部道路,西至绿地,南至慈湖河,北至内部道路,占地面积约为677.92 m2;地块三**空地,西至空地,南至空地,北至空地,占地面积约为16.24 m2;地块四**场馆,西至内部道路,南至场馆,北至场馆,占地面积约为16389.76 m2。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通过对本次调查地块相关历史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结合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的情况,第一阶段调查污染识别结果,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和水系,2010年地块内开始****会展中心项目,2020年项目建设完成,****体育场、内部道路、绿化、空地等。今拟对地块内进行升级改造及完善地块用地手续,目前正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规划用地性质为第二类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没有工业企业和其他潜在污染隐患。
本次调查地块周边主要为农用地和村庄,部分区域为乡村道路和地表水系,后陆续建设居民区、学校、****中心、道路等。本次调查地块相邻地****会展中心、慈湖河,不存在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风险。地块外西侧存在两家企业****加油站、****处理厂),企业运营期间污染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对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调查期间,我公司技术员使用快速检测设备(XRF和PID)对地块内存在的表层土壤样品进行了快速检测,地块内表层土壤样品PID读数显示为0.1-1.0 ppm,数值均较低;砷、镉、铜、铅、汞、镍的检测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铬的检测值未超过《**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内表层土壤样品快速检测结果与对照点表层土壤样品快速检测结果比对,无明显异常。
调查地块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其他潜在的污染源,调查地块作为第二类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使用,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结论
经地块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内表层土壤样品快速检测结果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