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中标结果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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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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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中标结果有效吗
2026-03-19 18:56:07

【案例看台】

未按规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中标结果有效吗

◆ 王永锋 周慧曾

基本案情

受****委托,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就污水处理服务项目以****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100万元,最高限价为1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开标后,A、B、C、D、E、F这6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分别是100万元、95万元、90万元、70万元、45万元、20万元。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关于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过于繁琐,发现E、F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低于全部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后,直接启动了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要求两家供应商在1个小时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因两家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能够佐证投标价格合理性的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两家供应商投标无效,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进行符合性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发现A供应商不符合实质性技术参数,认定其投标无效。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D、C、B这3家供应商分别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二、三名。

中标结果公告后,E供应商对评标过程提出质疑,****委员会对其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不符合法定程序,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和采购代****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评标委员会认为,虽然E供应商不属于“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情形,但E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且E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其报价合理的相关佐证材料,所以认定其投标无效并无不妥。E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最终,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评审专家作出相应处罚。

问题引出

如何准确把握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案例点评

一是建议在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在“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4种情形。其中,第1种情形需要参照“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第2种情形需要参照“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这两种情形都必须在符合性审查结果确定之后方可进行相应的计算。因此,在符合性审查结果没有确定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能直接根据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防止因操之过急导致“应启未启”“错误启动”等违规评审行为。以本案为例,如果在评标开始后按照全部供应商投标报价进行计算,低于全部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数值是45.5万元,据此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当对E、F供应商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如果在符合性审查后按照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进行计算,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数值是41.6万元,据此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当对F供应商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因此,评标委员会在未进行符合性审查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投标报价低于全部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标准,错误地对E供应商启动了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二是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均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实际操作中,评审专家既不能照搬硬套法律条文,也不能主观臆断、任性妄为,而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具体规定,依法合规做好评审工作。如果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无法进行评审工作或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在本案中,招标文件关于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照执行。遗憾的是,评标委员会没有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的要求,而是直接对投标报价低于全部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E、F供应商启动了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且可能影响最终的采购结果。因此,财政部门裁定投诉事项成立,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是围绕项目特点灵活运用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不同情形。

为了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时,都会考虑赋予采购人一定的自主裁量权,**项目属性的界定、采购方式的选择、价格分值的权重、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等。所以,采购人如何围绕采购需求特点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合理的价格分值权重和适当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是政府采购项目能否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关键。在实际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将价格分值的权重与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结合起来,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当降低价格分值的权重并提高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当提高价格分值的权重并降低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同时,采购人还可以综合考量历史价格、市场行情、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研情况,发挥好更具灵活性的第4种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在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发现E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过低,虽然未达到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前3种情形,但仍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对E供应商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一旦E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作者单位:****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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