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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13MAE7EBJT31 | 建设单位法人:陈宏图 |
| 李秀萍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街福龙路999号14座四层402 |
| ****年产黄金饰品3吨、银饰品12吨、铜饰品8吨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438-C2438-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3.326111 纬度: 22.920833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17 |
| 穗环管影(番)〔2025〕4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13MAE7EBJT31001Q |
| 2025-06-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 |
| 38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13MAE7EBJT3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113MAE7EBJT31 | 验收监测单位:**市弗****公司 |
| ****0111MA59CG2C40 | 竣工时间:2025-04-18 |
| 2025-04-19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4-30 |
| 2026-01-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130EzYle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位于**市**区**街福龙路999号14座四层402。建建设单位主要从事黄金饰品、银饰品、铜饰品生产,年产黄金饰品3吨、银饰品12吨、铜饰品8吨。本项目建筑面积1003.3平方米。项目共有员工7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位于**市**区**街福龙路999号14座四层402。建建设单位主要从事黄金饰品、银饰品、铜饰品生产,年产黄金饰品3吨、银饰品12吨、铜饰品8吨。本项目建筑面积1003.3平方米。项目共有员工7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设计起版、制胶膜、注蜡、接蜡、制石膏模、脱蜡烧结、熔炼铸造、冲洗石膏、酸洗、清洗、质检、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设计起版、制胶膜、注蜡、接蜡、制石膏模、脱蜡烧结、熔炼铸造、冲洗石膏、酸洗、清洗、质检、成品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石膏模清洗废水、酸洗废水和超声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与冷水机排水、喷淋废水一起经产业园铺设的废水****园区****处理站集****净水厂处理。 本项目脱蜡烧结废气先经焗炉上方的二次燃烧装置处理后,再与熔炼铸造、天然气燃烧废气、酸洗产生的废气引至“碱液喷淋(含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最终经1个18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未经收集的废气通过加强通风,呈无组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石膏模清洗废水、酸洗废水和超声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与冷水机排水、喷淋废水一起经产业园铺设的废水****园区****处理站集****净水厂处理。 本项目脱蜡烧结废气先经焗炉上方的二次燃烧装置处理后,再与熔炼铸造、天然气燃烧废气、酸洗产生的废气引至“碱液喷淋(含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最终经1个21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未经收集的废气通过加强通风,呈无组织排放。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噪声得到有效控制。 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石蜡边角料、废石膏、废包装材料、废硅胶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弃化学品容器、喷淋沉渣、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噪声得到有效控制。 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石蜡边角料、废石膏、废包装材料、废硅胶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弃化学品容器、喷淋沉渣、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5806 | 0 | 0 | 0 | 5806 | 5806 | |
| 0 | 0.5552 | 0 | 0 | 0 | 0.555 | 0.555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5250 | 0 | 0 | 0 | 5250 | 525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391 | 0.052 | 0 | 0 | 0.039 | 0.039 | / |
| 0 | 0.0327 | 0.052 | 0 | 0 | 0.033 | 0.033 | / |
| 1 | 三级化粪池(TW001)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已建成并运行正常。 | 无异常情况。 | |
| 2 | 三级沉淀池(TW002)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已建成并运行正常。 | 无异常情况。 |
| 1 | 碱液喷淋(含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1) | 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金属熔炼(化)”中“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他熔炼(化)炉、保温炉”排放浓度限值;氯化氢、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TVOC、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已建成并运行正常。 | 无异常情况。 |
|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收集后,排至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和石膏模清洗废水、酸洗废水和超声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冷水机排水、喷淋废水一起经产业园铺设的废水****园区****处理站集中处理,****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净水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至市桥水道。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脱蜡烧结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电焗炉配套的二次燃烧装置预处理后,与熔炼铸造、酸洗、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废气一并经“碱液喷淋(含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21米排气筒高空排放。运营期项目本项目TVOC、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金属熔炼(化)”中“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他熔炼(化)炉、保温炉”排放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SO2、NOx、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SO2、NOx、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本项目已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和石膏模清洗废水、酸洗废水和超声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与冷水机排水、喷淋废水一起经产业园铺设的废水****园区****处理站集中处理,****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净水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至市桥水道。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脱蜡烧结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电焗炉配套的二次燃烧装置预处理后,与熔炼铸造、酸洗、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废气一并经“碱液喷淋(含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21米排气筒高空排放。运营期项目本项目TVOC、NMHC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金属熔炼(化)”中“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他熔炼(化)炉、保温炉”排放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SO2、NOx、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SO2、NOx、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NMHC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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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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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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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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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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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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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