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三医院就医环境改造项目(施工)答疑一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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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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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评标法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医院就医环境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补充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内容,具体格式内容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本项目执行《关于优化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样式及证书使用要求的通知》(闽建筑函[2022]33 号文)规定,**省以外地区建造师的电子注册证书如另有规定,则按当地规定执行,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关规定文件等证明材料,****委员会将可能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结论,投标人不得有异议。

(以下无正文)


招标人:

****

(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2026年03月19日


招标代理机构:

****

(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2026年03月19日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特建****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医院就医环境改造项目(施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保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施工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发包人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不符合其他相关质量标准的质量缺陷;移交单位提出的质量缺陷、质量瑕疵或需要维修、保修的内容等),特别是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的项目除外)时,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务:

1、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

2、楼地面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裂、松动、破损,踢脚板脱落等:

3、内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涂料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

4、石材断裂、破损、空鼓、色差问题;

5、木饰面漆层刮伤、流坠、发霉、起鼓,线条收口变形或收口胶脱落;

6、室内门安装不牢固不**,开户、关闭不灵活等;

7、卫生间五金件损坏、卫生间给水管接头漏水、卫生洁具损坏等问题;

8、强弱电线路故障:线路漏电、短路等;

9、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灯具无法正常使用;

10、室内管道渗漏水、堵塞;

11、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管道漏水、线路漏电等;

12、有防水要求的构筑物渗漏水;

13、景观硬质地面(消防道路、园路等)沉陷、空鼓、开裂、路面不**、局部积水,墙地面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裂、松动、勾缝及拼缝吐碱;

14、绿化地局部沉陷、积水,因绿地沉陷导致庭院灯具基座、小品结构基础等外露;

15、大苗、乔木、灌木枯死、成长不理想;地被植物因枯死而稀疏;

16、草地种植土裸露;

17、施工产生的其他质量缺陷。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装修工程为 贰 年;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工程的防渗漏为 伍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4、道路工程为 贰 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6、有防水要求的工程的防渗漏为 伍 年

7、绿化养护期为 陆个月 ;

8、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期起计算:

1、****门市第三医院就医环境改造项目(施工)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档案移交使****档案馆或发包人)、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或使用单位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最后一个时间记录为准);

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或使用单位时还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的书面文件为依据)。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发包人向用户进行必要的使用说明,以及所有材料(如玻璃、铝板、铝型材、胶、表面处理等)质保书、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统一移交业主;否则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负责保修。

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并加收50%管理费,余同)从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如果承包人以质量保函形式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承包人确认****银行索赔并负担必须的配合义务。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并无需承包人核认,承包人对此没有异议。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在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发包人索赔而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6、因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承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采购而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如属发包人采购,承包人曾提出质量异议而发包人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8、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承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9、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承包人同意由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配合发包人与业主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承包人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发包方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协商处理的,则承包人同意委托发包人全权处理补偿事宜,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补偿金由承包人承担,并授权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10、承包人保修期内负责看管,并配合发包人完成移交,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另行计取。

11、苗木养护期满质量要求:成活率要求:100%,且乔木应有侧枝长出,并长势良好,无枯萎枝叶,否则承包人应免费更换相同品种及标准的苗木。

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与返还

1、本工程双方约定发包人预留工程结算总价款3%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2、工程竣工结算后但移交给发包人或使用单位前若仍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本书第五条约定的维修时间内负责解决。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视为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管理费。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工程结算总价款 3%保证金的支付办法:自第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二年时,发包人应将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 50%返还承包人,余下的质量保证金金额转化为保修期内的履约保证金;若本工程涉及防水,则本保修书约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应将履约保证金余额返还承包人。(该部分款项拨付至发包人账户和承包人提交合规的付款申请和增值税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付清,保修款不计利息。)

4、发包人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返还。

5、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和施工合同中约定16.2条的违约金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和扣除,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和扣除,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

6、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发包人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五、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为保修负责人。在保修期开始之日起的前6个月内,保修负责人及足够的维修人员应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做到随叫随到,否则发包人若发现维修不及时,则有权另行委托其他人进行维修且无需履行通知义务,维修费按实际发生加收50%管理费后从保修金中扣除。

2、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时,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通知承包人的,视为保修通知已送达承包人,保修通知时间以电子保修通知单邮件发送时间为准。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给发包人及建设单位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与发包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管理费。维修费按实际发生加收50%管理费后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保修金中直接扣除。

4、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承包人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6、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7、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投诉或索赔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积极与业主协商解决,否则视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相关人员商谈并承认商谈结果,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相关费用后三日内支付,否则发包人将加收50%违约金,从保修期押金中扣除。

六、维修时限(自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

1、路面沉陷、空鼓、开裂的为五天;

2、其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为七天。

若在规定时间内,承包人没有完成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来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不需承包人确认,直接从保修金里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维修人员。

七、其他

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2、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

发 包 人(章): 承 包 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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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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