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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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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6)1131康****公司高标准农田残土转让(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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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国资 |
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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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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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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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描述 |
高标准农田残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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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物类别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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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6)1131康****公司高标准农田残土转让(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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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所在地区 |
**省 / **市 /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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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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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查勘安排 |
1.查勘时间:挂牌日后一日至挂牌期满前一日
2.查勘地点:**市******畜牧场居民南四号地、北五号地 3.联系人:张女士 4.联系电话:181****2733 5.查勘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与转让方取得联系,由转让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转让方不接受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意向受让承诺函》及《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受让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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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0.002万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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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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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标的物为现状转让,****交易所(简称“沈交所”)及转让方不对其品质、数量、状态或任何权利瑕疵承担保证或赔偿责任。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须在此期限内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全部调查。
2.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全知悉、认可并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已知及未知瑕疵,以及本项目全部交易条件与风险,同意按此履行全部交易程序。标的物移交后产生的任何责任、风险或损失,均由受让方独立承担,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3.残土转让单价为20元/立方米,本次转让总量约为73800立方米。最终结算总价款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标的物移交完成后实际测量数量为唯一依据。交易服务费按此最终成交价款计算,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同时,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73800立方米残土对应的剩余价款补足并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如逾期、拒绝签署合同、拒绝支付价款或放弃受让,无论其主张何种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不了解标的物现状为由),均构成根本违约。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直接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将标的物重新挂牌,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5.为确保《资产转让合同》的全面履行,受让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另行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整。该履约保证金专门用于担保清运期限、现场管理、安全环保、价款支付等合同义务的履行。若受让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收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包括但不限于清运完成、价款结清、场地验收合格且无任何未决纠纷)后30日内,转让方将无息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扣减或退还,不影响转让方根据合同向受让方主张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6.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30日内开始清运,并于30日内全部清运完毕并完成场地移交。 7.清运过程中,转让方有权随时对已清运数量进行测量。 8.受让方必须在转让方书面确认的区域和范围内进行清运作业,无条件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与统一调度,确保不影响转让**常生产经营秩序。清运作业造成的人员伤亡、第三方财产损失、周边设施损坏、超范围清运或任何环境污染事件,其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善后费用均由受让方独立承担。转让方有权单方责令停工、将受让方人员设备清退出场,并追究其赔偿责任。装卸、运输、人工、处理、弃置等清运相关全部费用及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清运完毕须达到“场平地净”的标准。 9.受让****交易所必需的运输、处置与消纳活动完全合法。受让方自身具备相关资质与能力,或委托具备相应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具体实施均可,但受让方须对委托方的全部行为及后果承担最终责任。受让方负责了解、遵守及履****运输处置沿途所有相关的安全、环保、城建、交通、市容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受让方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转让方及所有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于转让方或监管部门提出的任何合法合规的整改要求,受让方必须立即执行并承担全部费用。因受让方违规行为导致的任何处罚、索赔、项目中断等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 10.自转让标的完成现场移交之日起,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环境、权属及保管责任)即转移至受让方。此后发生的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11.项目成交后,由康****公司与受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成交价款由沈交所转付至康****公司指定账户,而后上缴**县财政账户。转让标的由康****公司代为处置,康****公司为受让方开具收据,沈交所为受让方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除此之外转让方、沈交所及其他相关方不对受让方开具任何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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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项目成交后,由康****公司与受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成交价款由沈交所转付至康****公司指定账户,而后上缴**县财政账户。转让标的由康****公司代为处置,康****公司为受让方开具收据,沈交所为受让方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除此之外转让方、沈交所及其他相关方不对受让方开具任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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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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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3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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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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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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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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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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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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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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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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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价(元)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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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元)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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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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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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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3-11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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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3-26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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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 | |||||||||||||||||||||||
| 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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