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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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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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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常营回族乡常营七村晓长沟南侧2号地4.56亩土地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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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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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CY/0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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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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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常营回族乡常营七村常营村10、10-1、10-2、10-3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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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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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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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面积(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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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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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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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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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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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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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与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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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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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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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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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长沟南侧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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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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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晓长沟南侧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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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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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晓长沟南侧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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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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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至晓长沟南侧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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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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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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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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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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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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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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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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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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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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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限(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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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限(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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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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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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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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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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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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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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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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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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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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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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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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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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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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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再次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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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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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原承包人 \ 原出租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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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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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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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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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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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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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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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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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市公共**交易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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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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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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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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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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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总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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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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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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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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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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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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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牌周期(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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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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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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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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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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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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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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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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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期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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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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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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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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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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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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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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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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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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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交所保证金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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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公司
开户行:****银行****中心区支行
开户行简称:****商务中心区支行
账号:011********00019183
行号:402****01192
备注:****工作局对**市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要求,****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及合同价款接受****公司规范监管。****公司由**市金融局批复成立,为**市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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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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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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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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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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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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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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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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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单价20000元/亩/年,年付,提前收取租金,先付押金。
2.无免租期。 3.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4.合同签订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出让方房屋自交付日期作为受让方房屋起租日期,具体交易条件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5.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受让方不得将租赁物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或以联营等名义变相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能从事禁限行业。 6.受让方需交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保证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1)因受让方不正当使用房屋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2)因受让方不正当经营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3)因受让方拖欠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产生的扣抵; (4)因受让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的扣抵; (5)因受让方与第三方纠纷导致出让方承担责任所产生的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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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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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在中国网站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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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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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院落4.56亩。
2.该标的规划用途为林草保护区,项目业态为林草。不占用基本农田,无家庭承包地。 3.占地四至:**晓长沟南侧林地,西至晓长沟南侧林地,南至晓长沟南侧林地,北至晓长沟南侧林地。 4.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5.租赁期间,该标的存在因土地规划用途导致的不确定性风险。受让方需充分评估项目风险,客观研判,审慎决策,租赁期内合理控制资金投入,并自行承担参与交易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不得因土地规划用途不符为事由产生纠纷向出让方提出该项目的投资补偿。 6.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8.受让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可改变土地现状,不可新增地上物或配套设施。 9.租赁期间,遇国家、市区、乡集体征占土地、规划及产业调整,新农村建设、环境整治需用地拆迁时,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签订《解除协议》,承租标的范围内的所有地上物、附属物、地上地下所有设施等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享受任何补偿。 10.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充分了解有关本项目的政策实施控制要求,在合同履行期****政府对本项实施控制的相关政策。 11.项目标的种植的林木权属为集体所有,受让方无权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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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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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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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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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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