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发布日期 | 2026-03-10 | 发布机构 | ******分局 |
| 内容概述 | |||||
当事人名称/姓名: **环****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0724MABP4634XQ
地址:**省******办事处**路29号
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位于**县高川镇**的中环**高川2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10月15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公司建设的《中环**高川2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现场建设情况;
2. 2025年10月15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建设的《中环**高川2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环评手续履行及项目总投资相关情况;
3. 2025年10月15日现场照片:****公司建设的《中环**高川2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现场建设及现状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公司尽快完善中环**高川2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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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