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局谋划不够,投入不足,措施不力,工作力度不够。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群众投诉**区东湾三号箱涵生活污水直排入附近海域。督察发现,**区对该问题整改工作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工作进度缓慢。东湾三号箱涵工作计划建设6座泵站,督察进驻时仅完成2座且处于试运行阶段。由于高铁建设路线需要,东湾三号箱涵原有的5套临时治污设施于2022年1月被迁移停运,****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监测结果表明,三号箱涵污水水质不但未见好转,还进一步恶化为黑臭水体。
二、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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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改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三)整改工作,认真对照《**市贯彻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关于该问题的整改措施开展整改工作。
加强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督促各整改责任单位推进问题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根据排查情况,我市需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共87个,其中**县15个、**市3个、**区45个、防**24个,涉及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等多种类型排污口。为推动整改工作,我局定期进行问题排污口整改完成情况调度,并通过现场督导、调研、发布预警等多种方式督促各排污口整治责任单位加快推进问题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截至2025年11月底,该87个入河、入海排污口均已完成整治,完成率100%。
四、核验情况
2025年12月10日,我局已组织相关****小组,对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三)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小组认为,该问题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整改目标已达成、整改台账已全面具体,一致同意通过验收。该问题已通过市级牵头整改单位的核查验收,****委员会****领导小组审议同意验收销号备案。
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3月28日前实名反映,监督电话:07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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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