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公司
地址:**市西园路电信大楼
邮编:533000
联系人:黄喜琳联系电话:189****9571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县智慧路灯节能改造托管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三、质疑答复函内容
我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收到贵司送达的《质疑函》原件一份,项目名称:**县智慧路灯节能改造托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与采购人沟通确认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项目中标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完整公布法定要求的关键中标信息,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为服务类招标项目,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主要信息未涉及。针对服务类项目,“主要标的信息”的法定公开范围不强制要求披露服务响应文件中的核心服务响应细节,此类信息属于投标人自主编制的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人对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依法享有著作权,因其中同时涉及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故此无法公开中标人的核心服务响应内容。
服务要求、服务标准等主要信息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所列内容为采购人设定的要约条件,已作为中标公告附件依法公开,投标人可据此核查响应合规性。
综上,中标公告未披露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标准等响应细节,不违反法律法规,贵公司质疑事项1依法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质疑事项2:评审因素与项目核心需求不匹配,部分评分项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2答复:贵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获取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3月9日9时00分,期间共计12个自然日(包含9个工作日),2026年3月4日为法定质疑期限的最后截止日。贵公司至2026年3月9日仍未提出质疑,已超出法定期限。同时,贵公司在明知未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仍参与后续投标活动,视为默认接受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因此,贵公司的质疑事项2,因超期且行为自认,我公司依法不予受理。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质疑事项3:招标公告中评审标准设置违法,技术分指标未量化,存在主观自由裁量风险,且评分规则不符合法定要求。
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未涉及评审标准设置,且贵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获取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3月9日9时00分,期间共计12个自然日(包含9个工作日),2026年3月4日为法定质疑期限的最后截止日。贵公司至2026年3月9日仍未提出质疑,已超出法定期限。同时,贵公司在明知未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仍参与后续投标活动,视为默认接受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因此,贵公司的质疑事项3,因超期且行为自认,我公司依法不予受理。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标书代写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综上所述,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
2026年3月20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