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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1-****0121
传 真:0591-****0121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350100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1 | ******公司年产30000吨干粉砂浆项目 | 榕侯环评〔2026〕3号 | 2026/3/17 |
二、作出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1 | 福****公司 | 913********11729XR001Q | 2026/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