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清原****公司年产400吨杀虫剂、100吨杀菌剂原药、4730吨环保型杀虫杀菌制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扩建项目,拟建于**清原****公司(****化工产业园)现有厂区内,在现有5#车间内**原药、液体制剂及固体制剂装置各1套,生产500t/a原药、1400t/a液体制剂及280吨固体制剂。项目新购置合成釜、脱溶釜、砂磨釜、油相釜、双锥混合机、造粒机、粉体包装机等设备51台(套),形成如下生产装置:400t/a杀虫剂原药(噁唑氟虫胺)、100t/a杀菌剂原药(硝苯菌酰胺)共线装置(合计500t/a),750t/a 14%高效氯氟氰菊酯﹒氯虫苯甲酰胺、500t/a 23%高效氯氟氰菊酯、50t/a 35g/L咯菌腈﹒精甲霜灵、100t/a 24%吡唑醚菌酯和50t/a固体制剂0.05%呋虫胺共线液体制剂装置(合计1450t/a),50t/a 20%呋虫胺、50t/a 25%呋虫胺、50t/a 40%呋虫胺、50t/a 50%呋虫胺、30t/a 1.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共线固体制剂装置(合计230t/a)。项目原料及产品仓库、给水、排水、循环水、供电、供热(汽)均依托现有。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环保投资200万元,装置运行时间7200小时。
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允许类项目,其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1号)、《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及《“十四五”**农药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项目选址符合《****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化工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4—2035年)》产业定位、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药装置、液体制剂装置工艺废气经配建的“水洗+除雾干燥+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系统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P5-1排放,外排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外排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外排颗粒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外排乙二醇、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限值要求,外排苯系物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间体制造和农药研发机构工艺废气”排放限值要求。固体制剂装置工艺废气经配建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P5-2排放,外排颗粒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污水处理站(现有)废气依托现有的“两级酸喷淋+两级碱喷淋+除雾干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现有2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外排VOCs、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危废库(现有)废气依托现有的“碱喷淋(自带除雾干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现有2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外排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外排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化验室废气(现有)依托现有的碱喷淋装置处理后,由现有15m高排气筒DA013排放,外排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三效蒸发(现有)不凝废气依托在建工程配套的RTO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15排放,外排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外排氮氧化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液体桶装物料进料过程中,先将原料桶运至液体物料投料点,再泵至设备内,上料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进入配建的“水洗+除雾干燥+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系统处理。固体投料采用密闭投料器,原药装置和液体制剂装置固体投料废气通过管道进入配建的“水洗+除雾干燥+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系统处理。固体制剂装置投料废气进入配建布袋除尘器处理。拟建项目所有液体原辅料桶均存放于保持关闭状态的仓库中。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界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3161—2018)表2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相关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废水采取分质处理原则,高盐废水进入在建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后,和其他****处理站处理,外排废****处理厂接管指标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24)后,经“一企一管”专用污水管道排至******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若特殊原因需要开展夜间施工,须依法取得同意后开展。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项目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切断项目可能对地下水污染的途径。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有效。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定期进行土壤、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结合园区地下水监测网络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
(六)落实污染源监测计划。全面建立废气、废水、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源监测方案,覆盖非甲烷总烃、苯系物、颗粒物、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乙二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特征污染物。针对主要排放口的颗粒物,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完善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八)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拟建项目颗粒物、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0.033t/a、0.001t/a、0.252t/a以内。
(九)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将环保设施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把环保设施安全落实到生产经营和运维工作全过程。
(十)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变更排污许可证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生态环境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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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