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库区**县地震监测设施恢复迁建工程地震监测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终止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电站**库区**县地震监测设施恢复迁建工程地震监测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工作现已终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项目招标人****于2026年01月22日在**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发布了招标公告,并于2026年02月13日依法开标、评标。在后续进行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正式书面提出了放弃本次中标的请求。
鉴于本项目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符合中标条件。在此情形下,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选择重新招标。
本次终止招标后,招标人拟在立项依据、建设内容及投资金额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项目名称予以调整,并严格按照工程类项目重新编制招标文件。此项调整系基于项目实际管理需要及行业分类规范作出,不涉及变更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与资金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九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条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现该项目仅调整名称及招标文件编制类别,未改变项目性质与核准内容,无需重新审批,但将依法依规编制新的招标方案,并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备案。
经招标人****审慎研究。为确保本项目后续实施的质量、效果及招标程序的完整性,避免因递补可能产生的履约风险,招标人最终决定不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而是终止本次中标结果及招标程序,并计划在适当时候重新组织本项目招标。新的招标项目将以更新后的名称发布,招标类别为工程类,招标文件将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条之规定重新编制,确保程序合法、分类准确、要求明确。本次终止决定及相关后续安排已取得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本次终止决定,系招标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在法定权限内作出的合法选择,旨在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新的招标事宜,敬请关注法定媒介“**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后续发布的公告信息。
特此公告。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2026年03月20日
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建设局0870-****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