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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25MA8NPY5J94 | 建设单位法人:程贵刚 |
| 石兴禹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工业园 |
| 锂离子电池材料工程(一期)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47-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道)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511-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工业园 |
| 经度:117.27 纬度: 32.5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2-22 |
| 滁环〔2023〕8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7-2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0 |
| 295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25MA8NPY5J9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99780XY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99780XY | 竣工时间:2024-05-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1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碳纤维可纺沥青10000t/a、石油树脂增塑剂10000t/a | 实际建设情况:碳纤维可纺沥青10000t/a、石油树脂增塑剂10000t/a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投料:使用管道将罐区储存的液态乙烯焦油树脂投入原料预处理釜。(2)软化:将预处理釜加热至180-190℃左右(导热油加热),开启搅拌器持续搅拌,使乙烯焦油树脂软化,正常生产情况下加热时间不到20min,熔化过程产生少量的烟气(G2-2)。(3)制备:真空状态下,重组分送入碳纤维制备釜,同时开启搅拌器持续搅拌,提高釜内温度至260~350℃(导热油加热)。原料在制备釜发生聚合反应,微量的组分发生断键。重组分进入产品沥青成型机,轻组分进入冷凝器冷凝,冷凝采用“一级常温水+一级冷水(10~20℃)”,常温水冷凝面积120m2、冷水冷凝面积30m2。根据企业提供资料,由于沸点均较高,废气的冷凝效率可达到99.5%,冷凝液为石油树脂增塑剂;不凝气(G2-3)进入电捕焦油器处理。(4)成型:向沥青成型机内通入氮气,防止产品被氧化。氮气流速0.3-0.6m3/min,当反应器内温度降至150℃时停止通入氮气。成型机出料即为黄豆粒大小碳纤维可纺沥青,其在氮气的压送下放料至钢带机冷却。排出的氮气中会携带少量的有机废气(G2-4),废气排入电捕焦油器处理。(5)冷却:碳纤维可纺沥青在钢带机上冷却,钢带机采用水循环进行间接冷却,配置1台120m3/h水循环泵、1台400m3/h水循环泵、1台600m3/h水循环泵。(6)包装:对碳纤维可纺沥青进行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1)投料:使用管道将罐区储存的液态乙烯焦油树脂投入原料预处理釜。(2)软化:将预处理釜加热至180-190℃左右(导热油加热),开启搅拌器持续搅拌,使乙烯焦油树脂软化,正常生产情况下加热时间不到20min,熔化过程产生少量的烟气(G2-2)。(3)制备:真空状态下,重组分送入碳纤维制备釜,同时开启搅拌器持续搅拌,提高釜内温度至260~350℃(导热油加热)。原料在制备釜发生聚合反应,微量的组分发生断键。重组分进入产品沥青成型机,轻组分进入冷凝器冷凝,冷凝采用“一级常温水+一级冷水(10~20℃)”,常温水冷凝面积120m2、冷水冷凝面积30m2。根据企业提供资料,由于沸点均较高,废气的冷凝效率可达到99.5%,冷凝液为石油树脂增塑剂;不凝气(G2-3)进入电捕焦油器处理。(4)成型:向沥青成型机内通入氮气,防止产品被氧化。氮气流速0.3-0.6m3/min,当反应器内温度降至150℃时停止通入氮气。成型机出料即为黄豆粒大小碳纤维可纺沥青,其在氮气的压送下放料至钢带机冷却。排出的氮气中会携带少量的有机废气(G2-4),废气排入电捕焦油器处理。(5)冷却:碳纤维可纺沥青在钢带机上冷却,钢带机采用水循环进行间接冷却,配置1台120m3/h水循环泵、1台400m3/h水循环泵、1台600m3/h水循环泵。(6)包装:对碳纤维可纺沥青进行包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优先采用冷凝回收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EMC/DEC工艺有机废气、碳纤维可纺沥青工艺有机废气、储罐和危废库废气分别设置密闭管道或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一并由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碳纤维可纺沥青投料和包装粉尘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由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尾气由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甲醇、苯、二甲苯、苯并芘有组织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相关限值;颗粒物、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限值;导热油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关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甲醇厂界浓度参照执行**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管网应可视化设置。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预处理设****水厂接管要求后接管深度处理,达标排放。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废催化剂、实验室废液、废导热油、废化学包装物、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后妥善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优先采用冷凝回收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碳纤维可纺沥青工艺有机废气、储罐和危废库废气分别设置密闭管道或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一并由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碳纤维可纺沥青包装粉尘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由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尾气由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苯、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表2排放限值;苯并芘有组织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相关限值;颗粒物、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限值;导热油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关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2、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已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管网可视化设置。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预处理设施****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接管深度处理,达标排放。3、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4、本项目设置30m2危废仓库,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建设,本项目废催化剂、实验室废液、废导热油、废化学包装物、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处置。本项目固体废物均能得到有效合理的处理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以厂界为边界设置6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拆迁未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营。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以厂界外设置6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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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81 | 0.219 | 0 | 0 | 0.081 | 0.081 | / |
| 0 | 1.216 | 4.127 | 0 | 0 | 1.216 | 1.216 | / |
| 1 | 化粪池 | ****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 |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管网应可视化设置。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预处理设****水厂接管要求后接管深度处理,达标排放。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 验收监测期间,未产生外排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本次未监测。根据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检测报告,项目废水pH、COD、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 |
| 1 | CO催化燃烧器;25m高排气筒;低氮燃烧器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 项目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优先采用冷凝回收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碳纤维可纺沥青工艺有机废气、储罐和危废库废气分别设置密闭管道或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一并由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碳纤维可纺沥青包装粉尘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由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尾气由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苯、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表2排放限值;苯并芘有组织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相关限值;颗粒物、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限值;导热油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关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碳纤维可纺沥青工艺有机废气、储罐废气和危废库废气经“CO催化燃烧”处理后,苯并[a]芘最大排放浓度为0.0002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12×10-6kg/h;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34.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52×10-1kg/h;苯、二甲苯、沥青烟均未检出。苯并[a]芘排放浓度均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标准限值,苯、二甲苯排放浓度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标准限值,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标准限值。项目碳纤维可纺沥青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6.5×10-3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排放限值。项目低氮燃烧器改造后的导热油炉废气,颗粒物折算后的最大排放浓度为2.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3.67×10-3kg/h,氮氧化物折算后的最大排放浓度为2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3.34×10-2kg/h,二氧化硫浓度未检出,最大排放速率为1.96×10-3kg/h,颗粒物、二氧化硫的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关于印发**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中相关要求,即50mg/m3。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总悬浮颗粒物最大监控浓度为0.3mg/m3、厂界非甲烷总烃最大监控浓度为0.5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中排放限值;厂界苯并[a]芘未检出、厂界二甲苯最大监控浓度为3.54×10-2mg/m3,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限值要求;厂界苯最大监控浓度为2.48×10-2mg/m3,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4排放限值。厂区内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最大监控浓为0.92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1 | 减振隔声消音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 验收监测期间,昼间厂界环境噪声范围在40~58dB(A),夜间厂界环境噪声范围在40~52dB(A),东、南、西、北厂界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
| 1 |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工业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废催化剂、实验室废液、废导热油、废化学包装物、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后妥善处理处置。 | 1、本项目设置30m2危废仓库,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建设,本项目废催化剂、实验室废液、废导热油、废化学包装物、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处置。本项目固体废物均能得到有效合理的处理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 1 | 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以厂界为边界设置6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拆迁未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营。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项目以厂界外设置6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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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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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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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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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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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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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