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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规范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 1 | 参与涉河工程建设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涉河项目审批 | 未按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进行涉河项目审批 | ****河湖管理股 071****8803 |
| 2 | 参与涉河工程建设的企业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未按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送审 | ****河湖管理股 071****8803 |
| 3 | 参与河道整治、堤岸保护工程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治导线施工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国家确定的规划治导线施工 | ****河湖管理股 071****8803 |
| 4 | 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的规定,不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 ****河湖管理股 071****8803 |
| 5 | 禁止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 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 枝****管护中心 071****3629 |
| 6 | 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开展违法建设活动 | 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 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 | 《**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 《**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政府水行政、自然**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政府水行政、自然**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遵守《**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规定,不在湖泊保护区内开展违法建设活动 | ****河湖管理股 071****8803 |
| 7 | 禁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或从事可能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从事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管理处罚法》的,****机关****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水法》的规定,不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不从事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河湖管理股 071****8803 |
| 8 | 禁止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 《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的规定,不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 ****水旱灾害防御股 071****8575 |
| 9 |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倾倒垃圾、种植林木或高杆作物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倾倒垃圾、种植林木或高杆作物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的规定,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倾倒垃圾或种植林木、作物 | 枝****管护中心 071****3629 |
| 10 | 取水单位应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依法申请并按照许可条件取水 | ****水**水保股 071****8511 |
| 11 | 取水单位修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应取得取水许可证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取水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水**水保股 071****8511 |
| 12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水**论证报告书 | 在建设项目水**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 《建设项目水**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水**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 依法依规开展水**论证工作、不弄虚作假 | ****水**水保股 071****8511 |
| 13 | 取水单位应依法报送取水情况、安装并维护计量设施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的 |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取水情况和取水计划、及时安装并维护计量设施 | ****水**水保股 071****8511 |
| 14 |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获得批复 | 应当编制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水**水保股 071****8511 |
| 15 | 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应缴纳而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水保股 071****8511 |
| 16 | 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 ****水**水保股 071****8511 |
| 17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综合利用弃渣或者堆放在专门存放地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弃渣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倾倒弃渣 | ****水**水保股 071****8511 |
| 18 | 禁止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 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 《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的规定,不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 ****水**水保股 071****8511 |
| 19 | 从事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或者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 《**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二)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 从事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活动前主动联系相应供水单位并采取安全措施 | ****中心 071****1590 |
| 20 | 农村供水用水单位应当履行相应法定义务 |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擅自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 《**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四)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交水费等补救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二)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的;(三)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如实申报用水性质、不擅自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不转供水 | ****中心 071****1590 |
| 21 | 开展河道采砂活动前应依法获得河道采砂许可 | 擅自开展河道采砂活动 | 《**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实施许可。河道采砂****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规定。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不擅自采砂 | ****水**水保股 071****8511 |
| 22 | 开展水利工程施工及监理业务应秉持诚信原则 | 采取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通过降低监理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监理业务的;(二)聘用无相应资格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三)安排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其注册专业对应范围从事监理执业活动的;(四)拒绝提供或者篡改、伪造工程建设监理文件和资料的;(五)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 ****建设管理股 071****8526 |
| 23 |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建设管理股 071****8526 |
| 24 |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建设管理股 071****8526 |
| 25 |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转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建设管理股 071****8526 |
| 26 |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 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依法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实施 | ****建设管理股 071****8526 |
| 27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 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不伪造质量检测报告、使用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 ****建设管理股 071****8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