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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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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所 联系方式:0943-****415
公告单位: ****所 2025年 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