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审批
江苏-苏州-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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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市)
发布日期: 2026-03-20 17:2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色卡生产项目

**市周市镇优比路367****基地2#厂房

****

**奥****公司

因发展需求,拟投资300万元,搬迁至**周市镇优比路367号租用********社2#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3468.92平方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色卡3000万张。

1.该项目实施后,清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配色、测试、刮色烘干废气由集气罩+软帘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公司****公司汽车塑料零部件生产项目

**市千灯镇北钜路55号

******公司****公司

**科****公司

拟新购置焊接机、模温机、真空模压设备、实验室检测设备等共计342台;年生产汽车塑料零部件1.75万吨,主要用于汽车门板等。同时待昆****公司新厂房建设完成后,调整企业全厂生产布局,将现有已租赁的千灯镇北钜路55号厂房(1号房、2号房、3号房)内生产线迁移至新的厂房内,迁移后,现已租赁的1号房、2号房作为仓库使用,3号房建设部分包覆线及其配套设施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千灯****公司,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

2. 该项目实施后,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乙苯、甲苯、1,3-丁二烯、氨气、甲基丙烯酸甲酯经集气罩收集后由3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3根25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有组织排放;注塑后产生的不合格品及废边角料粉碎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调胶、喷胶及烘干产生的甲烷总烃、颗粒物经内部管道抽风密闭收集/集气罩收集后由3套无纺布+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根排气筒(DA004高度15m、DA005、DA006高度25m)有组织排放;烫印、火焰处理、阴模(IMG)、激光弱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7)有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排风罩收集后由油烟净化装置净化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8)有组织排放。注塑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乙苯、甲苯、1,3-丁二烯、氨气、甲基丙烯酸甲酯、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调胶、喷胶、烘干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烫印、火焰处理、阴模(IMG)、激光弱化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食堂运行过程产生的食堂油烟有组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中型)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丙烯腈、苯系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甲苯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标准;苯乙烯、氨气、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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