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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2026-03-20
| 项目名称 | ****开发区****中心新增1医用III类射线装置(骨密度)项目 |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滨河路259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8 |
| 建设单位 | **** | 法定代表人 | 沈艳 |
| 联系人 | 朱寅 | 联系电话 | 159****2551 |
| 项目投资(万元) | 10 | 环保投资(万元) | 2 |
| 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 | 2026-04-01 | ||
| 建设性质 | ** | ||
| 备案依据 | 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172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项中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 ||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一、建设内容 ****开发区****中心新增1医用III类射线装置(骨密度)项目。 二、建设规模 新增使用一台DXA-310型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最大管电压75kV、最大管电流0.45mA),所在场所位于一楼放射科骨密度室,机房有效使用面积8㎡。 | ||
| 主要环境影响 | 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 | ||
| 辐射环境影响 | 环保措施: 一、污染防治措施1、机房防护设计:我单位购置的局部骨密度仪为自屏蔽设备,距设备表面100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μSv/h,且放置在骨密度机房中距离各面墙距离均不小于1m,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第6.2.4条的要求。故不对本项目机房屏蔽设施进行相关的要求。2、《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中5.7.4的要求:移动式和便携式X射线设备上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我单位已在骨密度仪设备表面张贴了电离辐射警告标志。3、通风装置:骨密度仪(局部、可移动、自屏蔽)属于可移动的X射线设备,所以不对其通风进行相关的要求。4、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由于距X射线设备(局部、可移动、自屏蔽)表面1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μSv/h,且X射线设备表面与机房墙体距离不小于100cm,根据《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相关标准要求,不对其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相关的要求。二、安全管理措施1、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2、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辐射环境监测方案。3、辐射事故应急措施。4、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档案、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健康档案。5、所有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 | ||
| 承诺:**** 沈艳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 沈艳 承担全部责任。 | |||
| 备案回执: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备案号:202********00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