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告
| **斯****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取得****邵市环评(5)[2023]4号《关于**斯****公司汽车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依据2025年11月24****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该公司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问题为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地方排放标准。一是报告表将成型工序(使用的不饱和聚酯树脂中含40%苯乙烯、透明胶衣中含41%苯乙烯)污染物识别为非甲烷总烃错误,应识别为苯系物。二是报告表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25.6毫克/立方米(实际应为苯系物排放浓度),已超过**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中苯系物排放浓度限值(25毫克/立方米)要求,所提UV光解+活性炭吸附的废气处理措施无法确保苯系物排放达到地方排放标准。初步认定的违法情形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2026年3月19日,**斯****公司向******分局报送了关于申请撤销环评批复的报告,要求将****邵市环评(5)[2023]4号批复文件予以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我局决定于2026年3月20日撤销**斯****公司邵市环评(5)[2023]4号《关于**斯****公司汽车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撤销文件为《****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邵市环撤销字(5)[2026]1号)。责令**斯****公司自批复撤销后3日内交还原批复。公示期: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 **** 2026年3月20日 | |
| 附件:(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