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局,在****医疗机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要求,根据《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文件(****)》等文件精神,经研究,自2026年3月31日24:00起全省统一执行本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现就做好国家组织集采药品1-8批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相关事项
(一)机构范围。****医疗机构****医院、****中心****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其他医**点医药机构按相关规定及医**点协议要求参加。
(二)药品范围。根据《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文件(****)》公布的中选结果和供应清单。
(三)挂网价格。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内产品直接在**省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且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应当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其挂网价格,如申请增补进入“供应清单”,****办公室统一动态办理。
(四)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合同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首年合同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提前完成合同采购量的,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配送关系设置和合同网签时间
(一)基础信息维护。3月24日前,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内产品尚未在我省维护药品基础库的,请通过省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采管理-省级基础数据管理-企业药品库”进行操作。
(二)配送关系设置:3月26日起,相关中选企业可登录**省招采管理系统,选择“药品交易-配送关系管理-配送关系设置-未执行挂网”,进行设置。中选企业应在中选结果执行前完成配送关系设置,如因未及时设置配送等导致出现临床供应问题,将按照信用记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三)合同网签时间: 3月26日-3月31日开展合同网签,请相关医药机构和中选企业按时登录**省招采管理系统完成网签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质量管理,保障临床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中选药品的质量和配送负主体责任,应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中选企业应主动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首月备货量不得少于合同量的20%,确保采购周期内供应清单中规格保持供应,满足医药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用药需求。凡属于合同釆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中选企业要及时保障供应。
(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各级医保部门****医疗机构根据合同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均衡分配采购量,不得集中扎堆釆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对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的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对纳入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各级医保部门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对部分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包括阿**唑口服常释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醋酸钙口服常释剂型、磺达肝癸钠注射剂、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依达拉奉注射剂型,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用药差异,可主要考核其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三)落实基金预付,加强监测分析。各级医保部门要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款制度,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同时,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接续中选结果执行的监管职责,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
(四)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执行中出现重要情况,****医保局。
****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