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县城老市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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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老市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老市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老市场片区城市更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26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县城老市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中心巷检察院住宿楼起,****宾馆,南自商业局住宿楼起,北****公司区域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则。

第四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五条 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方式为补充。

第六条 ****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主体,****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一节 被征收人及房屋认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征收补偿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下列人员为确定的被征收人:

(一)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所有权人或权利人(共有权人)的,为被征收人。

(二)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权利人的,为被征收人。

(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给予补偿的其他被征收人。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为计户单位。一户房屋有共有人的,计入一户。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立即暂停办理上述事项,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簿记载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但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未经登记的土地、房屋或建(构)筑物,经房屋******局、****政府等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并予以认定,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予以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span>无权属证明经认定应予补偿但面积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房屋,以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确定房屋面积。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调解、诉讼方式解决。

为避免权属争议对房屋征收进程造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出具前,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当事人到场,对房屋现状、面积、用途、室内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等通过测量、照相、摄影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依法测算征收补偿费用并进行专户存储或提存后,房屋由征收部门拆除。征收补偿费用最终支付给和解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

被征收人拒绝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征收人有权依据本方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作出补偿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取得住建、自然**等部门改变房屋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改变后的房屋用途予以调换。

第十六条 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但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按照住宅予以调换。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已经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依照第三十二条执行,不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前未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依照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二节 补偿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三节 产权调换

第十八条/span>房屋产权调换采取原区域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 产权调换仅限于永久性建筑面积部分。

第二十条 产权调换,以依法依规认定的房屋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为依据,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套内面积:以依法依规认定的套内面积为依据1:1进行调换。如还建房套内面积大于认定套内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住宅5500元/m2、商业用房10000元/m2进行结算;如还建房套内面积小于认定套内面积的,差额面积部分按被征收原房屋评估单价进行补偿。

(二)公摊面积:以依法依规认定的公摊面积为依据1:1进行调换。如还建房公摊面积大于认定公摊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3000元/m2进行结算;如还建房公摊面积小于认定公摊面积的,差额面积按被征收原房屋评估单价进行补偿。

(三)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房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与还建房屋位置、楼层、结构、装修、折旧等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 还建房屋的水、电、有线电视、网络通讯等无偿安装入户,还建房屋交付后,开户和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对前述设施设备进行补偿。调换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由产权人或管理人予以安置。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抵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房屋拟被征收的事实。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搬迁、先摇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同日搬迁的以摇号方式确定摇房顺序。

第二十六条 还建房屋的产权手续,在交房后依法办理至被征收人名下。

第四节 货币补助

第二十七条/span>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同意拆除并搬离的,可以给予100元/㎡、150元/㎡的拆除费补助。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的,不予任何补助,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节 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50-100元/㎡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节 临时过渡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 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的被征收人,按照建筑面积16元/㎡/月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门首次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后续的临时过渡安置费,每季度支付一次。居住在单位公房的用户享受12个月过渡费。

第三十条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并交房时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还建房屋之日顺延3个月止,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第三十一条 如过渡期限超过约定,逾期不足六个月的,本逾期内临时过渡安置费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内按照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内按照3倍发放。

第七节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用途登记为商业或登记为住宅但实际用于商业且在被征收前已取得依法认定的被征收人,按照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5元/㎡/月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屋。

第三十三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支付期间,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离并交付房屋之日起至还建房屋交付的次月止,按季度支付。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第八节 搬迁费

第三十四条 /span>搬迁费按照建筑面积50㎡以下(含50㎡)每户750元/次,50㎡以上每增加1㎡增加15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两次支付搬迁费,单位公房享受一次搬迁费。

第三章 奖励

第三十五条 签约奖励

****政府公布征收方案次日起7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建筑面积50㎡以下(含50㎡)的每户5000元,50㎡以上的每增加1㎡增加5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三十六条 单位公房,不享受奖励。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责任与义务

(一)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亲自办理。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需持公证机构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征收前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被征收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水电管线及各类仪表,切实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被征收人应在完成水、电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后将房屋钥匙交付房屋征收部门。移交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安排实施拆除,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六)被征收人持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部门签发的《房屋征收搬迁交房验收合格单》,方可领取拆除费用补助和签约奖励。

(七)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推进,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合法合理表达诉求。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征收人责任与义务

(一)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履行支付征收补偿费用的义务。

(二)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按时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交付还建房屋,还建房屋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第五章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率达到征收范围总户数的90%(含本数)时,协议生效。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部门公告的生效时间及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生效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征收项目区域内占总户数90%的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余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合理期间内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人民政府按照《**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拒不履行的,由房屋****人民政府****法院提起诉讼并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第四十二条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二)被征收****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第四十二条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三)补偿决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府负责解释,****建设局承担具体工作。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建设局制定实施细则,****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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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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