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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年印刷塑料制品200吨项目》及环评文件报批承诺书收悉,我局办理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为:**省杭集高新区琼花路8号,项目建设内容为:年印刷塑料制品200吨项目。对照《关于印发〈****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扬环管〔2023〕13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环发〔2024〕13号),属于印刷231,项目不涉及再生塑料使用,不涉及溶剂型胶黏剂、涂料,无电镀工艺。同时,本项目属于印刷231中其他(激光印刷除外;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除外),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属于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二、根据你单位委托****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环境风险可控,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项目已取得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结合你单位提交的环评文件报批承诺书,我局原则同意项目在拟建地点实施。
三、本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以及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实施。
五、如发现实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